人类卓越理想与自然环境的保护(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托马斯.希尔 著, 郭辉 发表于:2012-05-05 14:48  点击:
【关健词】道德不安;人类理想品格;适度的谦逊
另外一种试图解释我们道德上不安的方法是诉诸特定的宗教信仰。如果一个人相信上帝创造了所有具有生命的东西,并关心它们,委托人类为了有限的目的利用植物和动物,那么,除了森林未来的效用外,他就有了一个避免不

另外一种试图解释我们道德上不安的方法是诉诸特定的宗教信仰。如果一个人相信上帝创造了所有具有生命的东西,并关心它们,委托人类为了有限的目的利用植物和动物,那么,除了森林未来的效用外,他就有了一个避免不负责任地破坏森林的理由。如果一个人相信所有的自然物都拥有一种内在的神圣力量,那么他也就有理由关心具有感官的生物之外的自然物。但是,类似这样的论点需要强有力的、同时充满争议的前提条件。我猜想,愿意聆听他们观点的人总是少数。
   20世纪初,很大程度上受到摩尔(G.E. Moore)的影响,出现了很多人看来颇有前途的另外一种观点。①摩尔提出,或者说至少是他让此观点变得流行起来,即某些事物具有内在价值,它不仅被认为有价值,而且其自身有价值——一种并非必然地因为其对于有感知能力的生命具有影响的价值。诚然,摩尔认为唯有各种具有意识的体验才具有内在价值,但这种限定并非内在价值这一概念所固有。②他认为,内在的善是一个事物所具有的客观的、非关系的性质,如其质地或颜色,而非由感官所感知或科学仪器所探测的性质。至少在理论上,即使没有具有感官的生物,甚至没有上帝,一棵在宇宙中独自生长的树也具有内在价值。根据摩尔的理论,由于我们的义务在于使内在价值最大化,因此他的理论显然可以用来论证,我们有理由不去破坏自然环境,这无关自然环境对人类和动物的影响。森林的存在具有超越对于具有感官生命事物的价值之外的(内在)价值。
  ①G. E. Moore, Principia Ethica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03), Ethics (London: H. Holt, 1912).
  ②G. E. Moore, “Is Goodness a Quality?” in Philosophical Papers (London: George Allen and Unwin, 1959),95-97.
  ③P.H. NowellSmith, Ethics (New York: Penguin Books, 1954). 和宗教信仰一样,这种方法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有人会提出类似针对直觉主义的反对意见,而这正是内在价值方法所依托的。人们很难抑制对于某些非自然的、直觉的性质在形而上学和认识论方面的怀疑,很多人提出,这种理论停留在对善(good)、有价值的(valuable)等类似词语误解的基础上。③其次,即使我们尽可能地将这些反对意见搁一边,根据摩尔的观点来思考,仍然很难确信每个人都会认同森林等自然物的存在具有内在价值。摩尔说,问题的关键在于,当我们想象宇宙中只有我们所讨论的事物,再无其他任何影响时,我们如何回答:“该事物的存在是否比它不存在更好?”请注意,摩尔提醒我们,不要将这个问题解释成:“你是否会更喜欢那个宇宙的存在,胜过它的不存在?”他的问题是:“它的存在是否具有一种客观的、非关系型的特质,一种内在的善?”
   现在,即使我们不担心这个问题是否真的有意义,我们同样会有多种答案。那些倾向于破坏自然环境的人毫无疑问会给出一种答案,而热爱自然的人则会给出另一种答案。当一件事像眼前这样充满争议时,直觉只能是一个可怜的仲裁者。
   我们想要理解对于红树、森林等的破坏,除了给人类和动物带来的资源损失之外,我们道德的不安之下还掩藏着什么理由。但我发现,当诉诸“是否忽略了植物的权利或利益”、“上帝对此事的意志是什么”、“什么是树或森林存在的内在价值”等问题时,答案都是不充分的。因而我的建议是,让我们换个角度来审视这个问题,这也是这篇文章的要点所在。让我们先暂停寻找为什么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原因,转向阐明人类优良品质的理想这一古老的命题。我不想直接与那些要求“告诉我为什么我所做的是不道德的”环境破坏者论战,相反,我想要问另一个问题:“什么样的人会想做他们干的那些事情?”提出这个问题不是要从个人偏好出发绕过问题,而是要提出一个不同的道德问题,因为即使没有令人信服的方法表明破坏行为是错的(与人类和动物的功用和快乐无关),我们也可能发现,这种放纵破坏的意愿反映出缺乏某些我们所赞美的、具有重要道德意义的人类品质。
   如果考虑某些类似的情形,这种转换问题的策略就显得更有希望。例如,当一个纳粹严肃地问:“只要不是我自己杀人并剥下他们的皮,对我来说用人皮做灯罩有什么错呢?” 我猜想我们对此的反应恐怕远不止愤慨,更多的是震惊和恶心,因为比起所提议的行为本身的不道德,更明显的是那个提问者所展示出的缺陷。有时尽管我们根本不会认为某种行为有错,但会觉得这种行为反映了做出这个行为的人令人反感的某些方面。让我们想象一下,当一个人看到一条造成几百人丧生的飞机失事的新闻报道时,他不由自主地笑了起来;或者,一个谄媚的孙子,一直假意忠诚地等待着继承他祖母的财产,却在她死后对着她的坟墓悄悄地吐口水。在坟墓上吐口水也许不会产生什么不利的影响,也可能未侵犯什么权利,但比起这个人的罪恶(他行为的不道德),我们对他人品的看法其实更能解释我们道德上的不安。如果他对此不能理解,问自己:“为什么我不应该向祖母的坟墓吐口水?”那么,让他去反思自己是个什么样的人比告诉他不该吐口水的理由似乎更合适些。
  三
  ①尽管此处我没有进行详述,但我所提出的论点与亚里士多德关于道德哲学的观点一致,且这一看法在最近一系列的著作中获得了新生,包括Philippa Foot, Virtue and Vice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ss, 1979);Alasdair McIntyre, After Virtue (Notre Dame: Notre Dame Press, 1981);James Wallace, Virtue and Vices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78) 等。其他关于“性格与自然环境关系”的思考,可参见John Rodman, “The Liberation of Nature”, Inquiry (1976):83-131; L. Reinhardt, “Some Gaps in Moral Space: Reflections on Forests and Feelings”, in Environmental Philosophy, ed. Mannison, McRobbie, and Routley (Canberra: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Research School of Social Sciences, 1980)。
  ②尽管为了简单起见,我将焦点置于那些进行带状采矿的人,但这个论证也适用于那些仅根据功利主义的计算对山、红树林进行保护的人,而且这些人只关心有感知能力的自然。同样,“对自然的漠视”一词包括了那些只考虑人和动物的利益、对其他事物一概漠视的人。那么,什么样的人会给自己花园铺上沥青,在树木繁茂的青山上掘出一道道矿槽,或者将一片无法再生的红树林夷为平地?为了更深入地理解争议,我们把对自然的效用和福利这些方面的考虑都排除在外。另一个可能的反应就是诉诸热爱自然的美德,把它视作一种人类理想的性格特征。那些只因其效用而重视环境的人肯定不是真正热爱大自然,因而他们缺乏这种理想品格。我们现在所讨论的问题是,为什么我们对那些承认只因自然的功用而重视自然的人的行为感到道德上的不安。超越非感知自然的功用而关心它们的人类理想品格正是另一种可以用来表达那种潜藏于争议之下的共识的方法。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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