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立法院”在两岸关系中的作用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WWW.NYLW.NET) 作者:段皎琳 发表于:2011-02-08 11:12  点击:
【关健词】台湾;“立法院”;两岸关系
两岸关系自2008年以来迅速升温,达成多项协议,发展态势良好。但其中却显现出新的问题即“立法院”在两岸事务中发挥何种作用的问题。本文将从正反两方面入手来阐述这一问题,并且就此提出其对台工作的启示。

自2008年台湾再次政党轮替后,两岸关系迅速解冻,经由“海协会”和“海基会”签署12项协议,两岸间亦签订“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简称为ECFA),两岸关系进入空前和谐阶段。但奇怪的是,在两岸关系进展顺利之时,台湾内部的反弹声却不绝于耳,“反对党”屡次发起反对ECFA的“公投”,而且在ECFA协商过程中,关于“立法院”中是否应设置“两岸事务监督小组”,也引起台湾“朝野”激烈的争执,形成了僵持不下的状态。究其原因,可能因为几次“陈江会”下来,多达12项协议“自动生效”的结果,衍生出“立法院”“监督失灵”的印象,让广大民众认为两岸间的“协议”只要“行政”部门拍板定案,民意机关是毫无置喙的余地。基于此认识,两岸间形成的诸多共识和协议,在台湾地区的推行中踯躅难行,为两岸关系的良性发展埋下隐患。因此当前两岸关系虽然发展势头良好,但是对“民意机关”——“立法院”在两岸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研究却是刻不容缓的,由此笔者将从台湾“立法院”的概况,“立法院”在两岸关系中的作用以及大陆相关的对策方面入手来分析。
  一、台湾“立法院”概况
  台湾“立法院”是根据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设计,由“国民大会”代表全体国民行使政权,中央分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等五院,行使治权。根据台湾的“宪法”,“国民大会”、“立法院”、“监察院”共同承担“国会”的功能。但经由7次“修宪”后,台湾相继将“监察委员”改为由“总统”提名,“国民大会”同意,进而改为由“总统”提名,“立法院”同意,不再由选举产生,当前“监察院”已经不再承担“国会”的功能。此外,“国民大会”先是被修改为所谓的“任务型国大”,后进一步将“国民大会”废除。由于“监察院”和“国民大会”相继不承担“国会”的功能,“立法院”便成为台湾最高的“立法机关”,相当于“国会”,履行相关的职权。
  台湾“立法院”内分设“内政”、“外交及国防”、“经济”、“财政”、“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等8个委员会及“纪律”、“程序”、“修宪”、“经费稽核”等4个“特种委员会”处理院内特定事项。“立法院”设置院长、副院长各1人,另外设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1名,除此之外还设置参事12到14名,负责法规的撰拟、审核和院长指派的任务。除了“立法院”的基本组成结构外,“立法院”整个运作流程,可以分为提案、程序委员会,一读会、迳付二读、三读会等程序。其中二读会是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议案的深入讨论、修正、重付审查、撤销、撤回等,都是在这个阶段做成决议。而完成三读会的“法律案”和“预算案”由“立法院”咨请“总统”公布并函送“行政院”。“总统”应于收到10日内公布之,或依“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规定之程序,由“行政院”移请“立法院”复议。另外,“立法院”除了有“议决法律案、预(决)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它重要事项等职权”外,它还有听取报告与质询、提出法律案及审议预算案、行使同意权和调查权。总之,从“立法院”的组织结构和功能上看,其属于台湾的“决策中心”,其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
  二、台湾“立法院”在两岸关系中的作用
  自蒋经国时代到陈水扁时期,两岸关系在曲折中前行,其中虽然不乏上世纪90年代初短暂的“蜜月期”,但长久以来的恩怨纠葛,使得两岸间对彼此的了解,特别是对方内部“政治运作”的了解不够深入,这一问题在2008年“总统”选举后开始显现。自2008年台湾第二次政党轮替后,两岸关系迅速升温,两岸间达成的协议亦随之增加。但在两岸关系发展势头良好之时,关于“立法院”是否需要监督两岸间所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权介入两岸事务谈判的问题,引起了台湾内部的争论。其中反对党“民进党”和“立法院院长”王金平对于“两岸协议”40天自动生效非常的不满,感觉让“立法院”的监督失灵,由此,他们多次呼吁“政府”提出“两岸订定协议处理条例”。此问题除了在台湾“政坛”上引起争论外,学界也对此现象进行了广泛的讨论,认为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来自于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
  从历史层面看,在两岸事务的处理方面,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其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对于规避“两岸协议应否送交立法院审议的问题”,大法官司第329号解释文是限于“经法律授权、或事先经‘立法院’同意签订、或其内容与国内法律相同者”。但此解释引起不同的意见,有学者担心“立法院”事先同意,意味“立法院”可以主导“行政部门”及“外交”及两岸事务,但是,在实务运作上,“立法院”至今根本没有在两岸事务采取主动的机会。2000年12月“立法院”设置了“两岸事务因应对策小组”,但从未发挥功能,加上“立法院”没有处理“两岸事务的专门委员会”,对于“立法院”推动和监督“行政院”处理两岸事务颇受限制。
  从现实层面来看,两岸关系定位特殊,根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4条第1项的规定:“‘行政院’得设立或指定机构或委托民间团体,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之事务”。因此是由“行政院”授权海基会办理大陆事务的委托,包括两岸协商事宜。虽然“海基会”由“政府”授权与“海协会”协商,但在协商的实际过程又是由台湾方面的“政府官员”以“海基会”顾问身份上桌主谈,从而确保“政府”的“公权力”不因妥协而被侵害。基于以上种种原因衍生出“立法院”在两岸关系中到底扮演何种角色的问题。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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