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立法院”在两岸关系中的作用(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WWW.NYLW.NET) 作者:段皎琳 发表于:2011-02-08 11:12  点击:
【关健词】台湾;“立法院”;两岸关系
根据上文分析,关于立法院在两岸关系中发挥作用的讨论,实际上是关系到在台湾权力如何分配的问题,即立法院、总统和行政院的权力范围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在台湾也属于争论不休的问题。总之,在台湾,经历五次宪改后

  根据上文分析,关于“立法院”在“两岸关系”中发挥作用的讨论,实际上是关系到在台湾权力如何分配的问题,即“立法院”、“总统”和“行政院”的权力范围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在台湾也属于争论不休的问题。总之,在台湾,经历五次“宪改”后,虽然使得“立法院”的权限加以突显,但是“总统”的权力也开始扩大。实际上,“立法院”介入到两岸协商之中将会产生正反两方面的作用。
  从积极方面来看,“立法院”介入到两岸的谈判中去,有其法理上和现实上的需要,而且在推进两岸的协商方面亦发挥着重要作用。
  从法理上看,“中华民国宪法”与其它的法律规范赋予了“立法院”参与和决定台海两岸事务及政策的权力。其 第62条规定:“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而“国家政策”最具体之表现则为法律的制定,包括规范“行政院”处理两岸关系的法律在内,由此“宪法”赋予“立法院”规范两岸关系的权力。另据“宪法”第57条:“‘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行政院”需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报告;“立法委员”有向“行政院院长”及各部会首长质询的权力。这些都显示“宪法”对“立法院”赋予了相当程度的督促“行政院”施政(包括大陆政策部份)的权力。另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5条规定,“协议之内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应以法律定之者,协议机关应于协议签署后30日内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其内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无须另以法律定之者,协议机关应于协议签署后30日内报请‘行政院’核定,并送‘立法院’备查,其程序,必要时以机密方式处理。”两岸关系虽非国际,但是由于内战而导致的现状是不容忽视的。未来关于两岸之间的诸多问题,例如和约、协议的签订等,均需经由“立法院”讨论和决议,这点可由“立法院”与“行政院”几经商议,终于在两岸关系条例中明订有关两岸关系之协议,涉及需修改法律者需送“立法院”审议可以看出。因此“立法院”根据相关“宪法”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处理两岸关系的权力是肯定的。另外根据“宪法”第63条,“立法院”有议决预算案的权力。“立法院”透过预算审查及议决过程,对大陆政策及两岸关系,实有一定程度之影响。总体来看,有关两岸关系与台港澳关系的法律已先后制定,在制订过程中,“立法院”对两岸关系之立场及意见均有一定程度之表达,而制定之法律如《两岸关系条例》也赋予“立法院”一定程度过问两岸关系的权力。随着两岸关系的开展,将会不断的产生各项有关两岸经贸来往及两岸人民权益保障之法律制订的需要,且实施效果亦将日益扩大,“立法院”在此方面之权力及影响力之增进可以预见。
从实际的操作层面来看,“立法院”可以协助“行政院”协调各“立法委员”的意见,促进两岸协商的顺利进行,以及两岸协议的审核。如果两岸在协商协议前,“行政院”与“立法院”各政党协商,除可扩大“陆委会”推动政策的助力,还可以增加“陆委会”授权海基会的代表性与正当性,拉大两岸谈判的纵深。另外,如果“立法院”事先参与其中部分过程,可降低谈判结果遭“立法院”怀葛的可能性,亦可作为谈判代表的后盾,使得两岸之间的诸多谈判顺利进行。通过“立法院”可以加深各政党“立法委员”在两岸问题上的一致性,从而可在两岸关系上累积正面性影响。当前两岸之间政党交流频繁,从积极面讲可加深两岸间的了解,促进两岸的发展,但是由于各政党“立法委员”的立场之不同,使得他们之间有相互作负面评价的趋向,这在某种程度上抵消彼此努力所可能产生之正面累积性影响。因此可借由“立法院”的协商功能来改观这点。协助行政部门推动大陆政策的助力与正当性,如果两岸在协商协议前,事前与“立法院”各政党协商,除可帮助“陆委会”推动政策外,也可以增加“陆委会”授权“海基会”的代表性与正当性,拉大两岸谈判的纵深。若有“立法院”事先参与其中部分过程,可以降低谈判结果遭“立法院”怀葛的可能性。
  “立法院”介入两岸事务符合台湾民意的想象。两岸问题涉及到分歧严重的“统独”议题,另外两岸协商的内容均涉及到台湾未来的走向,政治敏感性非常的高,除了广泛征求各界的意见外,“立法院”对于“行政院”、“陆委会”、“海基会”等行政与协商的结果,有需要适时、适度的参与到其中。
  从局限性来看,“立法院”介入两岸协商和协议的问题,将导致台湾内部权责不清的现象产生。虽然无论从“中华民国宪法”还是“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上看,“立法院”都有权介入两岸事务中,但是这个介入的程度几何?却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由此使得在实际操作层面,时有其失灵的现象产生。一是“立法院”介入两岸事务混淆了“行政”与“立法”的宪法侵权原理。一般“行政部门”负责协商并完成协议,制订法律或议决协定则属于“立法院”的职权。“立法院”监督两岸关系或“行政院”施政的途径非常多,包括审议法律案、预算案、决议条约案、行使人事同意权等。一旦“立法委员”,尤其是反对党“立法委员”参与协商、谈判,势必不利两岸谈判的顺利进行,也可能造成相关协议内容的曝光,冲击两岸互信,但如果排除反对党的“立法委员”加入将是不可能的情况,即使可能也丧失了“公平的原则”。二是“立法院”介入两岸事务,将使得程序混乱,增加行政成本。“总统”与“行政院”较“立法院”在“国家”安全情报、谈判人才上,拥有更大优势。若说“行政”团队是一体,“立法委员”党派、立场分歧,各有主观意见,难以形成共识。一旦“立法院”有委员参与协商,其背后的政党与选区利益纠葛,将加大其行政成本。三是“立法院”介入两岸事务中有侵犯“总统”的某此权限的问题。根据《“国家”安全会议组织法》第2条第2项规定,“国家安全系指国防、外交、两岸关系及国家重大变故之相关事项”。有关两岸关系的事务,包括两岸协议及两岸政策推动,一向为“总统”的职权。“立法院”虽有监督行政之权,若制订法律要求两岸协议签署前,需经“立法院”审议,可能有侵犯“总统”职权的嫌疑。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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