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规制中的决策行为及其属性(3)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何大安 发表于:2011-07-19 09:48  点击:
【关健词】产业规制 理性经济人 决策行为属性 效用最大化
三、规制主体的决策属性分析 经济学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曾借助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对理性的有关理解提出了颇具先验性特征的概念理性经济人。作为此概念之核心的偏好一致性和效用最大化,曾被长期而广泛地作为经济分析

  
  三、规制主体的决策属性分析
  
  经济学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曾借助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对理性的有关理解提出了颇具先验性特征的概念——理性经济人。作为此概念之核心的偏好一致性和效用最大化,曾被长期而广泛地作为经济分析的基本学理。虽然,一些非主流经济学对这种既在理论上存在悖论又不符合实际的象牙塔式的学理进行过很多批评,但它对经济理论研究的影响至今仍然很大,以至于只要人们论及理性就陷入以偏好一致性为基础的对效用最大化的说明和论证之中。以产业规制理论所涉猎的理性问题而言,也同样存在着类似的情况。
  行为理性以及后来发展起来的工具理性,之所以捆绑于效用最大化而动弹不得,一是因为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原则通常规定着理性行为的结果必须有收益(正效用),一是因为在联系动机和目的来分析行为选择时,行为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一种符合人性本能的公理。拆析“理性经济人”概念,“理性”主要意味着偏好一致性,而“经济人”则是指效用最大化。就新古典经济学本身的理论意旨而论,决策属性的这种解说或界定并没有什么错,因为这样的解说或界定不包括经济活动以外的选择行为。但是,由于行为人从事经济活动的目的并不完全以经济利益或效用最大化为唯一目标,新古典经济学恪守“理性经济人”这一教义的思维定式是有背于现实的。大约从1930年代开始,随着以交易成本、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机会主义、资产专用性、逆向选择等为核心内容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包括后来的信息理论、博弈论、产业组织理论等在内的一系列经济学流派,实际上都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不赞成新古典经济学对理性决策属性的如此界定。
  那么,理性决策属性应如何界定呢?理解和界定决策属性是否属于理性的关键,首先,必须将行为活动拓宽到行为人的所有活动范围,而不应该仅仅局限在经济活动区域来考虑问题,也就是说,要以“行为人”范畴来涵盖“经济人”概念,而不能以固定于经济领域的“理性经济人”概念来封杀行为人在非经济领域所表现出来的理性属性。其次,要从行为过程而不能仅仅从行为结果来考虑问题,这种分析视角对明晰行为人理性属性至关重要,它可以确定出包括效用在内的解析理性属性的一般依据。再其次,要从解析理性属性的一般依据出发,不以行为结果的正负效用作为判别理性属性的依据,要关注行为人在选择中是否进行了理性思考,以彻底摆脱偏好一致性和效用最大化的理论束缚。显然,如果这些对决策属性之理性的判定原则能够在理论和实际两方面站住脚,则判定决策属性的非理性便有了相应的根据,我们便可以对规制主体的决策属性做出有自己观点的理解。
  在笔者看来,主体行为的理性或非理性属性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对影响决策的信息和环境等因素进行了以搜集、加工、整合和处理为过程的思考,以及行为人是否由此过程产生了对行为选择的特定认知。这一针对主体行为之理性或非理性属性判定的立论依据在于: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要求人们对信息和环境等复杂性进行以分析、判断和处理为内容的思考,人的理性思考是以是否产生认知为标志的,同时,信息和环境等复杂因素又会反过来重塑人们的认知水平。因此,将认知、信息、环境理解为影响或决定主体决策属性的三个基本要素,包括了行为主体选择的一切领域,而不是仅仅局限于经济活动范围,并且这三大要素同样涵盖了效用问题。但由于经济学长期囿于经济活动来分析人的行为选择属性,习惯于以效用是否实现最大化作为理性选择的观察点,因而,经济学家并没有将认知、信息、环境这三大因素专门作为决定决策属性的机理来理解和认识。
  或许是以上的见解触及到了主体决策属性的某些症结点,西蒙(Herbert Simon)曾坚持认为应该将理性广义地界定为对问题的解决和批判的思考;萨帕斯(Patrick,Suppes)在讲解理性人时则明确指出他们必须是“根据良好的理智行事”。西蒙所说的“批判的思考”和萨帕斯所说的“理智的行事”,就是人对信息和环境等不确定因素进行的分类、整合、加工和处理。因此,人们面对事件的决策,只要经历了一定时间的思考,他们的认知能够依据信息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或者说人在知觉的基础上不断调适自己对信息和环境等复杂因素的认知水平,那么他的选择行为便具有理性属性。与此相对应,我们对非理性决策属性可有以下推论:如果行为人在处理信息和环境等不确定性时没有对其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没有发挥自己的认知,也就是说,行为人的选择主要是依据直觉、经验、外部刺激等等,那么其选择行为便是非理性的。行为经济学代表人物卡尼曼(Kahne—man)等人的展望理论针对非理性选择所描述的确定性效应、框架依赖、锚定效应等范畴,正是对直觉、经验、外部刺激等影响行为人放弃思考和认知的理论解读。这是了解行为经济学的学者所熟悉的。
  产业规制主体的决策属性在本质上与行为经济人没有区别。尽管政府规制的不同层级机构是由若干行为人组成的执行不同职能的群体,但在规制的立法、司法和规制的具体执行中,这些机构都必须对影响或决定规制立法、司法、执行的信息和环境等复杂因素进行搜集、加工、整合和处理;较之于单个行为人,只不过是行为主体多元化和过程多层次化罢了。由新古典经济学发展壮大而推动起来的主流经济学,在方法论上对规制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影响之一,是致使规制理论局限或沿袭其理性框架来研究规制主体的决策属性,正像前文所点击到的那样,效用最大化贯穿于各种规制理论之中。其实,以效用最大化作为判别主体行为理性的必要条件,有着在现实中可以轻而易举找到反驳的事例。试想,一个科学家进行一项实验难道可以实验失败而否定这位科学家的理性行为吗?即便是在经济活动领域,难道可以某项投资不成功就否定厂商或个人在进行该投资时对信息和环境因素的分析研究而展开充分思考的理性决策属性吗?同样,难道可以规制政策失误导致社会福利损失就断言规制主体的行为不具有理性属性吗?显然,这个结论在人类的行为活动中不成立,在纯粹的经济活动领域也不成立。
  规制主体的行为过程是一个受经济性和非经济性因素双重影响的过程。以政府规制机构的层级而言,影响立法机构行为的信息和环境因素与司法、执行机构不尽相同,决定司法或执行机构行为的信息和环境因素也不等同于立法机构。就厂商而论,影响或决定厂商规制需求的信息和环境 因素也会因竞争性厂商和垄断性厂商而不同。因而在总体上,尽管作为规制供给者的政府和作为规制需求者的厂商都面临着对信息和环境因素的搜集、加工和处理,但他们必须进行理性思考这一点却是一致的。同时,由于这两大类主体在特定时空上面临不同的信息环境因素和不同的目标函数,他们在处理这些因素时也许进行了理性思考,也许是根据过去经验或他国经验进行决策,也许是依据权威理论而直接做出没有对信息环境因素进行加工处理的决策。因此,将规制主体的决策属性完全界定为理性而排除非理性的观点,将规制主体决策属性框定在以追求自身利益而排除其他动机之理性边界的观点,将规制主体行为的理性属性以效用最大化作为唯一理论解说的观点,都是不够全面的。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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