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规制中的决策行为及其属性(4)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何大安 发表于:2011-07-19 09:48  点击:
【关健词】产业规制 理性经济人 决策行为属性 效用最大化
也许是规制问题的政策操作性强的特点,规制理论比较注重实际而不太关注主体的决策属性;也许是政府不同层级规制机构的目标函数都可以被抽象为效用最大化,当规制理论将理性选择作为政府和厂商的基本假设时,政策实

  也许是规制问题的政策操作性强的特点,规制理论比较注重实际而不太关注主体的决策属性;也许是政府不同层级规制机构的目标函数都可以被抽象为效用最大化,当规制理论将理性选择作为政府和厂商的基本假设时,政策实施及其结果在规制理论中的重要性,就明显超过了研究主体行为及其属性的纯理论探讨的重要性。现实中的规制主体通常以理性决策为主、非理性决策为辅的,因而,规制理论用理性假设取代了对理性的刻画,即直接将实际行为基于理性的假设之上,这种规范性的而不是实证性的理论研究方法,在分析规制主体的具体行为时,尽管会经常碰到形形色色的夹带着非理性行为的挑战,但由于它符合行为理性有关目标和手段的一般分析范式,它总是可以把这些形形色色的主体规制行为描述为理性而不至于在理论上存在着明显的漏洞。
  然而,要满足理论与实际的一致性要求,准确界定规制主体的决策属性则是十分重要的。这不仅是因为不符合现实的假设不利于理论的完善,更重要的在于,决策属性的界定直接关系到规制政策优劣对行为主体责任的追究问题。在现实中,我们对规制责任的追究通常停留在主体行为认真不认真、负责不负责的直观层次上,甚或以国内外环境等因素的变化来开脱规制主体的行为责任,这是极其不合理不科学的。事实上,以责任的追究而论,如果规制主体对影响或决定决策的信息和环境因素进行了搜集、加工和处理而形成了认知,即规制主体是理性决策,那么,以不可控的理由来开脱主体的行为责任是合理的;反之,如果规制主体的决策是非理性的,则应该追究规制主体的玩忽职守。
  以上的分析似乎存在着一个悖论,即对规制主体行为责任的解说似乎又回到了以效用最大化作为理性与否的评判点上来了。其实,无论是理性决策还是非理性决策,规制主体的决策行为既有可能导致损害社会福利的结果,也有可能导致增进社会福利的结果,只不过理性决策增进社会福利的概率大于非理性决策罢了。联系政府不同层级规制机构的行为,也许在某一具体的规制政策及其执行手段上,立法机构是理性决策而司法和执行机构是非理性决策,或者出现其他不同的组合情况时,规制对社会福利增进或损害的情况都有可能出现。将厂商的规制需求加进来考虑,只是增加了一个行为主体变量,并不改变问题分析的结论。
  主流经济学关于行为理性能力的分析和研究,是一种充满着深邃数理逻辑推理而难以界定现实理性行为的理论。该理论所强调的偏好一致性,主要是指行为理性必须符合由某种二元关系所对应的不同子集的选择是各个子集中的最大化解,即行为理性在全部可选择的子集中具有搜寻这种二元关系的能力,能满足任何特定子集的选择正好由这个子集二元关系的最大元素构成。针对偏好一致性所表征的“x比y受偏好或x与y无差异”,阿罗(Arrow,1959)、里奇特(Richter,1971)、森(Sen,1971)、赫茨伯格(Herzberger,1973)等人曾有过专门的论述。虽然行为理性的这种二元关系可以通过一系列假设在数理逻辑上得到证明,但若以这种二元关系来界定行为理性及其属性却有些晦涩难懂,尤其是进一步要求这种二元关系必须同时满足完备性和传递性的排序时,则更加如此。另一方面,主流经济学长期以来是用自身利益的追求来推论理性行为的,这一推论极易同效用最大化联系起来。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局限于经济领域的“经济人”概念对追求自身利益的假定在刻画个人行为方面比较切合实际,正是由于这种切合实际的现象存在,对追求自身利益的描述会致使偏好一致性与效用最大化相融洽。
  从自利性与一致性的关联来看,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体行为存在着函数最大化所需的一致性,不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体行为也有可能存在着追求其他目标函数最大化所要求的一致性。现实中的不同目标函数(如政治目标、利他目标、道德伦理目标等)的存在,决定着行为理性并不是唯一由追求自身利益以及与此相对应的偏好一致性和效用最大化来解释,也就是说,行为的理性属性问题有待于探讨。事实上,主流经济学有关选择与偏好或自利性的一致性的分析,是将选择关系定义成了偏好关系,行为主体的出发点不是选择函数而是效用函数。于是,当经济学碰到现实中明显不是追求自身利益的那些行为主体、进而要对他们的行为方式展开分析时,一些经济理论分析便绕开决策属性的探讨而将立论依据寄托于效用最大化。规制理论在这方面的分析和研究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况。
  政府不同层级规制机构的目标函数是不同的,这一点不需解说和论证。即便政府不同层级的规制机构存在着自利行为,那也不是标准“理性经济人”意义上的自利行为,这是因为机构的群体性质所决定的内涵,不同于行为个体所决定的内涵。同时,无论是立法机构还是司法或执行机构,其主要决策者的人事变动都会或多或少引起该机构的目标函数的变化。显然,在这种情景下,我们便无法套用主流经济学关于行为理性的论述来解释政府不同层级规制机构的理性决策属性了。
  本文关于决策属性的界定,包括个体和群体的行为选择且囊括了自利目标在内的各种行为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了偏好一致性这个令经济学家头疼的问题。因为,行为人对影响决策的信息和环境等复杂因素的搜集、加工和处理,是在特定的目标函数的驱动下或在特定的动机支配下进行的,他(们)所形成的认知无疑是理性思考的产物,并不排除理性行为中的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目的。顺便指出,关于行为人没有对影响决策的信息和环境等复杂因素的搜集、加工和处理从而没有形成认知的非理性属性,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不存在目标函数和不存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动机,只是他(们)放弃了理性思考而缺乏认知的行为过程,或者说他(们)在选择中所运用的手段不同于理性选择时所运用的手段。由此可见,理解了决策的决策属性,有可能开启对行为理性进一步研究的思路。
  大部分规制理论在涉及立法、司法和执行机构的行为目标的讨论时,通常将这些不同机构的行为目标概括为以获取政治选票为主要内容的政治目标。这种分析方法是以政治领导人能够控制各级规制机构,以及各机构之间存在垂直隶属关 系为分析前提的。正像规制俘虏理论和规制经济理论所揭示的那样,只考虑政府在宏观层次上的规制行为及其属性,有利于解说政府与企业集团在规制过程中的相互关系;但一旦把政府各级规制机构的行为界定于获取政治选票为主要内容的政治目标,目标的这种唯一性界定,就会忽视政府不同层级规制机构的其他行为目标,从而不关心政府各级机构决策属性的讨论。另则,当这种在总体上进行目标定位的研究方法折射于企业这一规制主体时,很自然地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动机相挂钩,因而政府与企业的利益最大化逻辑在规制实际中似乎取得了理论和实践的统一性。于是,规制理论只要对主体行为做出理性的假设,便回避了对规制主体之决策属性的深入讨论。我们在这里看到了主流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对规制理论研究的深刻影响。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