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世凯三参张翼原因探析(2)

来源:网络(WWW.NYLW.NET) 作者:杨涛 发表于:2011-03-30 11:05  点击:
【关健词】袁世凯;张翼;开平煤矿;矿权
对其企图继续掌控开平矿的抵制。因此,袁世凯与张翼争夺开平煤矿管辖权不完全出于私心、只是为争权夺利。因为袁世凯身为北洋大臣,既有继承本为北洋官业的开平煤矿管辖权的合法名义,更是出于对张翼盗卖矿产、出卖

对其企图继续掌控开平矿的抵制。因此,袁世凯与张翼争夺开平煤矿管辖权不完全出于私心、只是为争权夺利。因为袁世凯身为北洋大臣,既有继承本为北洋官业的开平煤矿管辖权的合法名义,更是出于对张翼盗卖矿产、出卖矿权的疑虑,认为开平矿决不能在收回前后,让张翼继续控制该矿。而其主要策略便是揭露张翼所凭副约与那森所定六条,使公司由官督商办变为名为中外合办、实际管辖权全为英方掌控,官府权利尽失,必须将在英国注册的该公司撤销,必须保证北洋大臣为该矿督办,保证华商与华方总办权利。那森也曾致信开平公司董事部,并向伦敦报告袁世凯第三次奏参张翼原因。称:“袁的第一个目的是要排除张(翼)的势力,因为他知道,只要张还保持着他的地位,袁对公司所采取的任何行动终将不发生效果。”张翼在随后致那森的信中亦称,袁世凯现在竭力将公司注销挂号,认为“自应再行妥商,俾无龃龉。”除其向袁世凯再三解释外,仍请那森设法圆通。那森随后告知唐绍仪代向袁世凯提出如下条件,即一、袁世凯任公司总裁;二、在伦敦董事部有一席之地;三、袁世凯在即将组成的地方董事部中得以委派官员;四、应报效二十万两。以此作为在伦敦撤诉条件。
  伦敦诉讼后,袁世凯认为张翼电称收回各节实际未能办到,与谕旨相违。称原章程第六、七款,洋总办有节制行政、人事、财务权;第十、第三款华方总办仅有管理华工权,第十二款矿务局归英方保护等内容,均为丧权应废除之处。副约第七节、第十二节所定公司华商督办之权及与中国政府交涉之权与第六节设立两部相矛盾。但张翼却以副约为本办事,“作为收回,一再牵混。”“英堂断据副约,其原立卖据正约是否作废,又称官督商办,华官有无管理全权,其商埠、河道各土地能否由我专主,英人不得干涉,来电均未声明,电令详确查实。”“臣查约交正约载有移交各地段接理人永远执守字样,亦系卖约,既未作废,何能不以为据?副约权利多给英人,华官不能收回全权,又另设英部,华督办何能管理?……名为中英公司,实则全辖于英例。”
  可见张翼认为伦敦诉讼不以卖约为主“即系作废明证。移约未废,但系所骗而成,亦不足为据。”断主副约,华官主权,矿产归我,利权收回。而自己亦可继续遵照副约将公司中外合办,以督办控制全局。则主权与自己利益均未失去。但袁世凯则相反,认为揭露副约不过是张翼自欺欺人之举,不仅不能保障自己地位,还可能连带将中国政府对公司应有权利、自己作为北洋官产合法拥有者的地位一并葬送。
  
  三、英国人对张翼、袁世凯间矛盾的利用
  
  在开平煤矿矿权交涉过程中,英国人利用张翼、袁世凯之间的矛盾,使其彼此间抵触,而使英方处于较有利地位。曾任开平矿英国总办的威英致信伦敦,报告张翼被参、免职的来龙去脉。称英方曾与1902年9月向张翼提出成立中国董事部建议,并在改年十一月由股东会议批准,由德璀琳呈交张翼,但被其拒绝。此外英方欲在无水庄钻探,扩大矿区,张翼惟恐出卖地亩、矿产一事因此败漏,所以竭力阻挠。由此双方矛盾激化。威英称:“与此同时,照我看来,张既不愿妥协,则我惟有向另一方采取行动。”“于是我便开始和总督(袁世凯)取得联系,敦促他亲自解决公司事务的问题。”张翼被参另一原因是公司积欠税厘达到十几万两,而早在来张翼免职前,“他是接收付款的适当人物。但是总督不让我向他付款。”这就造成张被袁世凯奏参而张翼决定在英国起诉的结果。在落龙旗事件发生后,也是威英致信袁世凯将张翼亲笔画押的卖约披露,由此使袁世凯第一次奏参张翼。威英还称:“由于总督向他进攻的结果,我们现在已使张居于这样一种处境:即只要能够挽救他自己的地位,他将不惜在任何条件下与公司达成协议。”英方之所以这样做,不仅是为了向袁世凯表明开平矿权归其之外,也是借助袁世凯的牵制使得张翼在矿权问题上进一步让步。
  袁世凯奏参张翼督促其到伦敦诉讼后,另派唐绍仪与梁敦彦与那森谈判。那森曾致电伦敦,称张翼革职后,“任何有关达成协议的交涉,必须正式通过总督。”认为“最善之策莫过于立即同中国人发展友好关系,以期从对抗的各派势力中,尽可能地获取最好的条件。”故认为应与张翼与唐绍仪仍保持联系。但认为袁世凯与唐“倾向于设法从公司榨取更加严苛的条件的,而且一旦在公司事务中取得权力,他将会加以利用。不过,也许有必要把董事部原来打算给张的权力,让一部分给唐。但是整个交涉的结果,多半要看今后几周内(伦敦)法庭上的纠纷发展得如何。”还称袁世凯向英驻华公使萨道义表明,其并无强行收回开平矿之意。并通过唐绍仪向英方表示愿与公司达成友好协定,“而不致打乱公司的业务经营。”可见袁世凯与英国人都希望用通过谈达成双方都可接受的办法。当然袁世凯的希望是公司须遵守中国矿章,不在英国注册,而是中英合办由其任督办,矿产与经营权均归其掌控的开平公司。英方的希望则是袁世凯遵照移约与卖约,承认公司地位和英方利益,在中国董事部与中国官方交涉中,承认袁世凯的地位。英国外务部训令那森,与袁世凯的交涉必须坚持“开平矿务局决不能归还中国,惟该局总部或可移设天津,俾在华股东亦可与议各事、华洋平权而已。张侍郎既经革职,即可置身度外,以后诸事将与直督直接商办。”
  当那森与张翼议定解决办法六条时,袁世凯与唐绍仪曾委派梁梁孟亭与招商局周长龄督办作为官方委派董事驻公司与张翼和英方交涉,其谈判结果由唐绍仪核改后,由张再交给袁世凯。这使得张翼十分不满。其与那森拟定的六条办法遭到袁世凯第三次奏参,“如同过去一样,仍极猛烈。”张翼在被参之后,与那森的关系开始密切起来,张翼甚至向那森表示,“答应一俟收到各项文件,都将抄给我一份。”而反观袁世凯与英方谈判,双方只是在唐绍仪委派知事每月来接受税金并“掣给正式收条”,对那森要求纠正的厘卡征税等事情,给予迅速办理方面,尚还有合作外,袁世凯极为关注的秦皇岛码头、公司地位及袁世凯的管辖权等问题均无结果。“总督在致张的札文中所提到的从废墟中企图抢救什物一语,也表明了打算对公司加以控制的主张,多多少少已被放弃了。”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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