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安全监管现状与模式创新路径(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朱梦蓉朱昌蕙 发表于:2010-03-07 16:18  点击:
【关健词】药品安全监管;模式创新;药品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监管体制
(2)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相关制度不健全 首先是信用中介服务的市场化程度低,信用 信息征集制度不健全。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中介 征信服务机构是专门从事市场主体信息的收集、 整理、评估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社会组织,在弥

(2)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相关制度不健全
首先是信用中介服务的市场化程度低,信用
信息征集制度不健全。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中介 征信服务机构是专门从事市场主体信息的收集、 整理、评估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社会组织,在弥补市 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不对称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而我国的信用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发展缓慢,因此, 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等工作主要由政
府相关部门来承担和完成。但在企业信用信息的 征集过程中,又未对信息的征集原则、征集方式、 征集方法(如书面采集、电子网络采集、社会信用 调查等)、征集频率、征集渠道、征集内容、征集标
准、工作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使得相关工作无章
可循;加之信息平台建设滞后,相关部门的信息采 集、处理、发布手段较落后,信息收集与处理不够 及时,信息发布的范围较小,效率不高;同时,大多 药品市场信用主体管理手段落后,缺乏现代化的 信息管理软硬件,不能及时获取和反馈相关信息, 信息资源不能实现共享。L21
其次是信用评价制度不健全,缺乏统一的信 用评价标准。在目前的企业信用评价中尚未明确 评价机构及人员组成,未制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 评定的工作程序及投诉反馈机制,而且缺乏统一 的信用评价指标。由于各地对《药品安全信用分 类管理暂行规定》中信用评价原则的理解不同,实 际操作中掌握的尺度也不一样,只有定性的指标, 缺乏定量的指标,使得评价指标无法科学、全面、 准确地反映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的真实状况,不利 于奖优罚劣。
再次是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我国在安全信 用信息的披露机构、媒体、披露的工作程序及投诉 反馈机制、披露原则、披露方式、披露范围以及披
露要求等方面未作出具体规定。尽管近年来我国
在药品信息公布方面已有很大进步,国家药品不 良反应监测中心也会定期公布药品不良反应信 息。但信息发布没有做到多渠道、经常性,电视、
网络手段的应用还很有限。
最后是奖惩制度不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可以 鼓励守信企业,制约失信企业,是药品市场信用体 系正常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 济秩序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实现监管改革的一项 制度创新。但在现行《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 规定》中,不论是对“守信等级”的激励条款,还是对 “警示”、“失信等级”、“严重失信等级”的惩戒条款, 均未设定具体的奖励和处罚措施,也没有设定市场 退出机制,这就使得药品市场主体冒险违规后的收 益远远超过成本,因而无法达到惩戒失信的作用。 加之信用联防机制未建立起来、行业协会的作用没 有充分发挥,药品安全信用差异对药品市场信用主 体的奖惩功能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二、我国药品安全监管模式创新的路径选择 构建和创新我国药品安全监管模式是提升我
国药品安全基数的关键。
(一)完善药品监管体制,增强药品安全监管力度
1.进一步完善和清晰药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 体系
进一步完善和清晰药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 系主要针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不完备之处或“盲 区”。正是由于这些不完备之处或“盲区”的存在 导致基层执法中的法律依据缺失,同时也削弱了 执法力度。例如,需要补充完善药品安全监管法 律法规中关于强制手段、执法力度的相关条款以 保证监管职能的到位。由于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只 有少数规定了一些行政强制措施,在大多情况下 执法者缺乏采取强制手段和措施的依据。若遇当 事人拒不配合或有意阻挠行政执法时,执法者常 常无法解决这一难题,因此有人戏称药品法律法 规大多是“君子动口不动手”的“秀才法”。再如: 需要完善和清晰目前药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中关 于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的条款以增强监管力度。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假药和劣药的区分十分模 糊,而两者的处罚结果在罚款额度上有一定差异, 因而造成制售假药者花费轻微的代价将假药转换 为劣药,这样即使接受处罚,厂家仍然可能有利可 图。再如,需要补充和完善药品安全监管法律法 规中关于执法者接受监督和约束的相关条款以强 化监管的公平。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中相关条款的 缺失,近年来从上至国家药监局,下至省级药监部 门皆成为腐败案件高发的重灾区,一些关键部门 的高官相继被查出有严重的贪污受贿和渎职罪 行,这就充分暴露出作为监管者本身的政府其权 利如何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和约束,也是一 个亟待完善的问题。
因此,从药品监管的实情出发,进一步完善和
清晰我国现有药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为药
品监管提供充实的法律保障尤其重要。
2.预防与处置并重,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和落 实动态、长效监管机制
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有限的监管 资源还不能高效整合,因此需要对药品市场主体 进行有效的El常监管,进而形成和落实动态、长效 的监管机制。
药品监管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对药品市场主 体,如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企业与机构的 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一方面,严格按照《药品管理 法》及相关法规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建议药品监管相关部门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屡 屡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列入 “黑名单”,定期公开曝光,依法严惩重罚。另一方 面,在处理药品安全事件时,转变以往以应急处置 为主的工作思路,转守为攻,更注重未雨绸缪的预 防工作,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基层农村、药品流通 环节、注射剂等重点区域、环节和品种的日常监管 力度;加强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评估 甄别风险较大的产品或企业,有针对性地主动预 防、主动监管。
同时,动态、长效监管机制的形成和落实,需 要把监管机制由政府单向的监管,转变为政府和 企业诚信的互动,不仅政府要监管,企业也必须诚 信,要对自身的生产经营行为作出社会承诺,无论 在任何情况下都有必须依法生产。守法经营。有 关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也应积极推进企业 的诚信建设,倡导企业自律,通过“诚信公约”等形 式,形成行业内企业依法守法规范行为的约束、激 励作用,造就一个行业自律的机制。
(二)建立和完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强
化自律意识,提高失信成本 要全面提升药品的安全基数,形成和落实动(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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