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门借款取得委贷利息涉税风险的几点思考(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沈琰 发表于:2015-12-28 12:57  点击:
【关健词】专门借款;委贷利息;涉税风险;对策
在这里,要注意非法集资和真实、合法、有效的真正含义。真实、合法、有效具体指的是什么呢?是否有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合法、有效,取得利息发票方能扣除的意思有没有包含在其中呢?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在这里,要注意非法集资和真实、合法、有效的真正含义。真实、合法、有效具体指的是什么呢?是否有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合法、有效,取得利息发票方能扣除的意思有没有包含在其中呢?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民间借贷包含了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认定借贷行为有效的依据就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发票指的是在商品买卖,商业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中,卖方提供给买方的一种收付款凭证。 

  二、某公司涉税案例分析
某市地税稽查局在对XX有限公司的例行税务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2012年度取得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为11947.1万元,其中9859.42万元直接冲减在建工程,2087.68万元计入投资收益,检查人员对该公司纳税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当年直接冲减在建工程的委贷利息收入9859.42万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也未纳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该公司财务人员解释:公司于2012年11月才正式经营,9859.42万元委贷利息收入是按筹建期间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资本化,未计入相关收益类科目。经分析,税务部门认为该公司筹建期间取得的委贷利息收入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释义》、《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征税范围。通过对该公司财务人员耐心的税收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最终按税法相关规定,补征了该公司营业税及附加552.13万元、企业所得税907.85万元以及上述税款相关的滞纳金。
上述案例中,该公司将委贷利息收入冲减在建工程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但是该公司忽视了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之间的差异,造成了上述巨额税款少缴事件的发生。为此,笔者对专门借款取得的委贷利息收入的引发的涉税风险产生如下思考。
三、几点思考
思考之一:营业税涉税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释义》第二条以及《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是指以有偿使用和到期归还为前提,将资金借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因此,只要存在与他人之间资金借贷行为,不管其行为主体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都要当成贷款行为看待,然后根据“金融保险业”税目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1.扣缴义务人变化带来的涉税风险
2009年1月1日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4)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国务院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取消了此规定。也就是说,在新营业税条例下,银行不再是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的法定义务扣缴人,委托贷款利息收入需委托方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很多企业习惯于银行的代扣代缴,很容易忽视自身应履行的纳税义务。
2.账务处理带来的涉税风险
在实际的检查工作中,税务机关常常发现很多企业习惯将取得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直接冲减财务费用;特别对于承担重大建设项目的企业,有的直接将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计入在建工程的贷方,冲减了在建工程,并没有将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计入到投资收益,或者计入投资收益也没有意识到需要申报营业税及附加,正因为此就有可能造成了营业税的漏报。
思考之二: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
根据2007年3月20日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由贷款和应收款项所产生的利息应计入收入总额。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因此,企业应当将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并入当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
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取得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都能准确的将该收入计入投资收益中,从而并入到当年的收入总额中。但在税务工作实践也发现,部分有重大基础建设项目投资的企业,在基建期间,将委贷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到在建工程的贷方,冲减在建工程,在企业所得税汇缴时,该委贷利息收入很容易被忽视,从而造成企业所得税汇缴不准确或少缴税款的事件发生。
思考之三:税务稽查建议与对策
鉴于上述的专门案例,由于专门借款取得的委贷利息收入产生的涉税风险,笔者建议税务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工作中,要重点加强防范并应重点关注财务处理方法与税务处理方法之差异。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第二章第六条对借款费用资本化计量做出的规定是这样的:“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2.对委托贷款要业务例行专项检查。
对相关企业、对银行开展的委托贷款业务要例行专项检查。请人民银行牵头,各商业银行配合提供数据,掌握有委托贷款业务发生的企业的情况,对其取得的委贷利息收入与系统内的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对有疑点的企业进行有重点的稽查。
3.对从事基础建设的企业要例行专项检查。
对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例行专项检查,尤其是对建设资金金额巨大、筹建期较长的建设单位,重点关注筹建期间的账务处理是否规范,是否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对有疑点的企业进行税务稽查。这样才能防微杜渐,把一些风险能够有效地成为可控之中。(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Ⅱ.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2009-06-15.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2010-01-11.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2011-06-09.
[5]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2008-05-04.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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