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王蓉 发表于:2012-03-21 22:47  点击:
【关健词】巨灾风险 分散机制 借鉴与启示
造成我国目前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缺失的原因主要包括: 一是巨灾保险市场失灵。如前所述,巨灾风险不符合大数法则的基本假定,厚尾分布特征使得风险集合分散的可能性大大下降,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会出现分散陷阱。这对

   造成我国目前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缺失的原因主要包括:
   一是巨灾保险市场“失灵”。如前所述,巨灾风险不符合“大数法则”的基本假定,“厚尾分布”特征使得风险集合分散的可能性大大下降,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会出现“分散陷阱”。这对资本实力不强的国内保险公司而言,所面临的偿付压力更高。同时,巨灾保险涉及地质、地理、气象、水文、土木工程等多学科专业技术知识,技术门槛和投入成本相对较高,加之巨灾发生概率小,缺乏大量历史数据支持,科学合理地厘定出恰当费率不易,使保险公司难以设计出种类丰富、兼顾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巨灾保险产品。目前,我国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类险种中没有专门针对自然灾害损失设立的险种,只是在部分险种中对于由于部分自然灾害引致的保险标的损失进行赔付,其余险种则将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作为免赔责任。地震则被所有险种都列为免赔范围,只在少量建工险中作为附加险。总之,巨灾风险难以分散的前提下,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意承担巨灾保险潜在的致命风险。 
二是再保险市场供给不足。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时间比较短,市场主体单一、市场规模小,且再保险市场还没有与国际再保险市场紧密联系,分保能力极其有限。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8家再保险公司,其中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公司是唯一两家国内再保险公司(属于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2010年,两家公司的分保费收入约为243.12亿元,仅占全国原保险保费收入的6.04%,供给能力明显不足,且近几年国内每年400亿元左右的分出保费中,约60%由境外再保险人承接。
   三是民众的风险防范和保险意识不强。保险产品所依赖的“大数定律”要求有“足够多”的投保人,巨灾保险的特点对这一要求提出了更高标准。巨灾一旦发生,同一地区的赔偿损失将迅速积累,必然要求在全国甚至更大的范围内对风险加以分散,否则将会对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带来巨大冲击。但由于巨灾发生概率小,投保效益不明显,导致群众普遍缺乏投保意识或心存侥幸心理,参保率低;相对于居民收入而言,巨灾保险费率较高也导致参保率不足,而过低的参保率反过来刺激费率的走高,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四是国家未出台专门针对巨灾保险的政策法规。目前,政府和保险业在灾害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甚明确,对巨灾保险的保费连同其他保费一起征收营业税与所得税,巨灾保险管理缺乏有效的政策保障。此外,我国巨灾保险无强制性的保险法律制度作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巨灾保险的覆盖面。
   四、对建立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议
   一是积极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允许有实力、声誉好的保险公司以单个类型风险的巨灾保险保障机制为突破点,针对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威胁最大的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分险种、分区域试点,逐步扩大巨灾保险保障范围。对不同的地区可采用不同的地区性动态费率政策,同时规定免赔率和免赔额,以提高人们防损减灾的意识。
   二是加强巨灾再保险能力。可考虑成立中国巨灾再保险公司或由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行使国家巨灾再保险公司的职能。与此同时,应进一步开放我国保险市场,加强与资金实力雄厚、业务技术精湛、经营经验丰富的国际知名再保险公司和组织的合作,例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英国劳合社等。
   三是尽快成立“巨灾基金”。巨灾风险具有危害性强、影响面广以及损失金额巨大的特点,商业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无法独立承保巨灾风险。因此,有必要建立巨灾基金,对超过再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以上部分给予赔偿。该基金应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参与设立,基金的筹集渠道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直接拨款、保险公司巨灾保费收入提成、社会捐助资金等。此外,可以考虑发行巨灾彩票,所得收入转入巨灾保险基金。
   四是积极探索巨灾风险证券化。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不仅能解决承保巨灾风险资金短缺的问题,增强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而且能将传统意义上不可保的风险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转移,扩大保险经营范围。这样既满足投保人风险转嫁需求,又满足资本市场投资人的投资需求,使得更多主体参与、关注和支持巨灾保险的发展。无论是巨灾债券还是巨灾期权、巨灾期货,它们的运作都需要借助资本市场,因此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同样是构建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关键。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已经有一定的规模和水平,但还很不成熟,所以可首先考虑引进巨灾债券这一工具作为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尝试。
   五是建立健全巨灾保险的相关制度。在巨灾保险的立法方面,制定专门的洪水保险法、地震保险法等,明确有关强制性巨灾保险制度。对巨灾保险提供一定的财税政策支持,对开展巨灾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适当税收减免;对巨灾保险的投保人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使投保人承担的巨灾保险保费相对低廉,同时又能带来很大的巨灾风险保障,从而有效提高巨灾保险的社会覆盖面。完善巨灾保险数据采集标准,尽快建立巨灾保险数据库和巨灾风险模型,以便于科学评估巨灾风险。
  参考文献:
  1、Bruggeman,Veronique,“Capital Market Instruments for Catastrophe Risk Financing”.American Risk and Insurance Association,2007。
  2、Gurenko Eugene, Building effective catastrophe insurance programs at the country level:A risk management perspective[M].London:Risk Books,2004:4.
  3、何树红,陈浩,杨世稳,《巨灾风险分散模式研究》,《经济问题探索》,2010年第1期。
  4、李姗姗,李颖,《巨灾风险管理刍议》,《财会通讯》,2009年第8期。
  5、Munich Re,“Risk Transfer to the Capital Markets”.Munich Re ART Solutions,2001。
  6、Swiss Re.Signma.Switzerland:Swiss Reinsurance Company Economic Research&Consulting[J].2011,(1)。
  7、王新新,《以保险为重要内容的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探讨》,《灾害学》,2009年12月,第24卷,第4期。
  8、谢世清,《论发展我国的巨灾保险连接证券》,《金融与经济》,2009年第10期。
  9、张琴,陈柳钦,《我国巨灾风险管理模型的设计及其运作》,《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