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时期商业银行资产类业务监管创新研究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WWW.NYLW.NET) 作者:代写代发论文专家 发表于:2011-05-30 10:00  点击:
【关健词】十二五时期商业银行资产类业务监管创新
【摘要】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落实我国第二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开端之年。随着十二五规划实施的不断推进,许多政策性导向将逐渐明朗。处于这一关键时期,对商业银行资产类业务监管创新进行研究就显得非常必要。资产类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获利业务,在未

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落实我国第二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开端之年。随着十二五规划实施的不断推进,许多政策性导向将逐渐明朗。处于这一关键时期,笔者提出:“十二五时期商业银行资产类业务监管创新研究”的议题,主要出于以下3点考虑:(1)2008年,受美国商业银行资产类业务利益链条的断裂,形成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所产生的影响仍未消除,我国需要在其中吸取教训;(2)处于后危机时代,受我国房地产经济投机性需求的影响,商业银行过度放贷的外生激励仍然存在,我国商业银行主管部门应该提供约束性的制度安排;(3)十二五时期低碳经济的发展要求,使我国商业银行将面临高新企业融资风险的挑战,商业银行需要构建起相应的风险规避机制。因此,对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类业务的监管创新进行研究,就显得非常必要。
  受我国现有商业银行的体制影响,除四大商业银行外,其余的中小商业银行在获取国家政策性扶持的力度上明显处于弱势。主要表现在:自有资本金的稀缺,以及受客户储蓄偏好的制约造成的外生资金吸纳不足。基于上述原因,中小商业银行具备较强的资产类业务实施冲动。这一行为偏好,往往极大的影响到其自身的经营稳定性。因此,笔者在本文将主要以中小商业银行作为研究对象。
  二、监管创新的路径构建
  资产类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获利业务,在未受到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容易产生驱利性风险。由此,结合上文所提到的“过度放贷”以及“融资风险”,笔者尝试就商业银行的监管创新进行路径构建。
  (一)监管创新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商业银行资产类业务的实施,应植根于我国宏观经济的具体运行之中。就目前我国十二五时期经济宏观运行,所应注意的方面为:房地产泡沫的显现,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需求量大等。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房贷投放风险。正如上文所述,中小商业银行由于资本驱利性的内生激励,普遍具有投放房贷的强烈偏好。而作为外生解释变量的行政政策,却又极大的影响了商业银行房贷业务的内在稳定性。随着2010年及2011年2月,共6次存款准备金率的提高,使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同步提升。受金融链条的转导效应作用,将使得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房贷资金回笼风险增加。
  2.对高新企业的融资风险。高新企业具有资本专用性强的特征,这一特征将抑制高新企业在行业间的流动,可能形成行业内的过度竞争态势。过度竞争将极大的侵蚀高新企业的利润空间,使之无力支持必要的产品创新活动。基于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特征,中小商业银行与高新企业之间还未形成相互持股的治理结构。因此,高新企业非创新性的运营信息无法被贷款商业银行所获取,因此,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高新企业“机会主义行为”便成为可能。这样就间接增大了中小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
  (二)监管创新的路径设计
  对商业银行资产类业务的监管创新进行路径设计,应是一项系统工程。笔者仅就本文所关注的两个问题,提出一定的创新路径。
   1.“房贷投放”的监管创新。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匹配性监管制度安排应是:(1)严格控制房贷规模、缩短房贷期限;(2)为了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对资金贴现的损失,应严格审核申请房贷者的经济与个人其他信息;(3)建立房贷合约的再次协商机制,使得中小商业银行在预见对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条件下,尽可能规避违约风险。同时,我国中小商业银行可以考虑组建经济学家团队,该团队的任务主要在于追踪国家宏观调控的走势。基于“信息悖论”,国家新的宏观调控安排不会提前向社会释放过于明显的政策偏好,但是一定的宏观经济发展目标是确定的。因此,该经济学家团队可以结合目标监管的原则,洞察出国家未来可能的政策走势,进而在微观层面提前作出预案。
  2.对高新企业融资风险的监管创新。“十二五”确定了低碳经济的发展方向,一系列节能、环保型产业孕育而生。尽管所谓低碳经济的内涵还未界定清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该企业类型应属于高新企业一族。高新企业体现出的资本密集型特征,使其需要大量的外生资金供给。许多地区的政府部门,设立一定的“创新基金”作为奖励性资金分配,但大部分的资金来源仍是各商业银行。由于中小商业银行的地区归属性身份,造成其经常承担区域政府的政策性资金贷款任务。而现有的通用法规,又使中小商业银行缺少对放款的高新企业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的可能,结果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高新企业机会主义行为便有可能发生。
  正如上文所述,商业银行的监管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因此,结合本文的任务,来建构“对高新企业融资的风险监管”就显得非常单薄。这里笔者只简要提出4点可以考虑的创新措施:(1)须弱化区域政府的行政性贷款安排;(2)构建控股公司,中小商业银行派代表进入高企董事会;(3)建立高企资金使用的监督机制;(4)高企产品的研发计划,以及市场调研报告须提交贷款行备案。
  三、小结
  经过08年的世界金融危机,各国政府都加强了对各自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力度。究其加强监管活动而言,本身就是对“盎格鲁-撒克逊”模式在影响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否定。尽管,基于资本主义本身的固有矛盾,金融危机的发生具有周期性特征,但是有效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可以减少危机发生后所带来得治理成本。仅就这一点来说,同样适合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类业务监管的要求。
  由此,十二五时期,对商业银行资产类业务的监管创新进行研究,就显得非常必要。
  
  参考文献:
  [1] 赵奕凌.基于马克思危机理论探究次贷危机的形成根源[J]. 洛阳:洛阳理工学院学报,2010(4).
  [2] 杨瑞龙.社会主义经济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年5月第2版.
  [3] 余永定.西方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4月 第3版. 
 

(责任编辑:南欧)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