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语文工作法规及彝语文政策的实践(2)

来源:NYLW.NET 作者:沙马拉毅 发表于:2010-03-09 09:51  点击:
【关健词】]实践;彝语文;法规;政策
1976年1月,四川省彝族地区开始试行规范 彝文。 《彝文规范方案》于1980年8月由国务院正 式颁布实施。 《彝文规范方案》推行后,培养了一大批彝语 文专业人才,同时彝语文也得到了广泛使用,有力 促进了彝族地区经

1976年1月,四川省彝族地区开始试行规范 彝文。
《彝文规范方案》于1980年8月由国务院正 式颁布实施。
《彝文规范方案》推行后,培养了一大批彝语
文专业人才,同时彝语文也得到了广泛使用,有力 促进了彝族地区经济、文化等社会各项事业的发 展。彝文扫盲普及成绩很大;民族语文教育事业 有了进展,彝汉“双语教学”体制初步形成。
1983年11月5日至12日,云南省委民族工
作部和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在昆明召开云南、 四川、贵州、广西四省区彝文古藉整理出版工作协 作会议。会议根据现存的彝文古藉目录、类别及 内容,确定了彝文金石图录文集等7个协作项目。 会议商定成立四省区彝文古籍整理出版协作组,
下设办事组,机构设在昆明。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 治法》,除了继承《宪法》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 条款外,着重强调了以下两点:第一,“民族自治地 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招收少 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采用少数民 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第二,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 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的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 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 话和汉文。”除再次强调了民族语言文字的各项权 利外,还特别强调了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的 权利。因此这既为我国在新时期推行双语教育和 制定双语政策奠定了基础,也成为各自治区制定 语言文字条例的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后, 我国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制化进入了一个全新 时期。在此推动下,1991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 文字工作的报告》。1991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这 一报告,这就是著名的国发[1991]32号文件。在 这份文件中,系统地阐述了我国民族语文工作的 指导原则和宗旨,明确指出了制定民族语文工作 方针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规定了新时期我国 民族语文的主要任务。彝族各自治地区也制定了
《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
简称《条例》)。1992年4月29日凉山彝族自治 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2年
9月2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批准。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 推广国务院批准的《彝文规范方案》,在彝族地区 人民众中进一步搞好扫除文盲的工作,在彝族地 区各级学校中进一步开展彝、汉双语教学,使彝族 人民尽快掌握文化科学技术,提高民族素质,从而 促进彝族地区两个文明建设,制定彝语文工作条 例,用单行法规的形式保障和促进彝语文的学习、 使用和发展,是完全必要的。
二、彝语文法规的立法过程及基本内容 凉山彝族自治州1989年开始酝酿、草拟彝族
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在草拟过程中,广泛地征求和
采纳了各方面的意见,得到了省人大民族委员会、
省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等单位和彝语文专家的大
力支持。草案写出以后又根据各方面提出的修改 意见,对条文反复地进行了斟酌,力求做到在党和 国家的既定政策和法规的前提下,以本地区开展 彝语文工作的实际成就和实践经验为基础,尽可 能地体现积极稳妥的精神。
《条例》的总则,共计六条,它是我们制定条例 的依据和开展彝语文工作总的指导原则,贯穿在 整个条例之中,这些原则可以归纳成两点。
一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政策,正确处 理彝语文同汉语文的关系。
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有关规定,全面
地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政策,是制定本条 例的依据。民族语文政策是民族政策的一个重要 组成部分,语言平等是民族平等的一项重要标志 和内容。在自治地方使用自治民族的语言文字是 一项必不可少的政治性的自治权利。列宁说:“谁 不承认和不坚持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不同各种 民族压迫或不平等作斗争,谁就不是马克思主义 者,甚至不是民主主义者。”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 规定:“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 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 主。”
《条例》第一、二、三条就是以马列主义原理和 法律为依据的。民族语文政策也是我国总的语文 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第4条、第19 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
的自由。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这是我国
语言政策的基本内容。它既保障了最敏感的民族 语言问题上的平等权利和少数民族使用、发展自 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又反映了少数民族自身发展 的需要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在语言方面的一项迫切 要求。因此,《条例》第四条规定彝族地区内通行 彝语文和汉语文,并规定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公民 之间特别是各民族干部之间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发扬我国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学习的优良传统。 认为,按照上述原则来处理彝语文和汉语文的关 系,符合彝族地区的民族和语言实际,符合国家的 民族政策和语言政策。
二是开展彝语文工作要为促进彝族地区的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语言文字是作为人们交际和交流思想、促进 社会发展的工具而为社会服务的。故《条例》第六 条明确规定,开展彝语文工作,要促进各民族平
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
进步。总而言之,开展彝语文工作,就是要用彝语 文这个工具为彝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 务,逐步消除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实现共同繁 荣。此外,第五条还规定了国务院批准的《彝文规 范方案》在彝族地区彝语文工作中的权威地位。
这就是说,《彝文规范方案》是彝族地区推行规范
彝文的依据和统一标准。只有坚持《彝文规范方
案》,才能保证彝文社会功能的充分发挥。
《条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彝族地区三 十多年的工作实践,特别是大力推行国务院批准 的《彝文规范方案》的成功经验,对几项重要工作 作了较为明确详细的规定。
1.系统地和有重点地规定了彝族地区国家机
关执行职务中使用彝语文的事项。
《条例》第二章对国家机关的行文、会议、司法 以及招干、招工、招生的考试工作等分别不同情况 和需要,规定同时或分别使用彝、汉两种语文。这 不仅具有确立和维护自治民族语言文字的政治、 法律地位的意义,从更重要和更深刻的意义上来 看,这是政权建设中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内 容和条件。要使彝族聚居地区的国家机关成为本 民族群众感到亲切的,因而是最能联系群众的机 关,使用自治民族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应该是不 可缺少的条件之一。但是,由于各个地区的民族(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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