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语文工作法规及彝语文政策的实践(3)

来源:NYLW.NET 作者:沙马拉毅 发表于:2010-03-09 09:51  点击:
【关健词】]实践;彝语文;法规;政策
结构存在明显差异,条文规定应同时或分别使用 彝、汉两种语文执行职务,并允许两种语文使用的 程度和比重有一定的灵活性。例如对汉族聚居县 的要求,完全可以不同于彝族聚居县。在这方面, 实施细则作出了有区别的

结构存在明显差异,条文规定应同时或分别使用
彝、汉两种语文执行职务,并允许两种语文使用的 程度和比重有一定的灵活性。例如对汉族聚居县 的要求,完全可以不同于彝族聚居县。在这方面, 实施细则作出了有区别的具体规定。
2.明确规定了彝语文在民族文化教育事业中 的地位和任务。
《条例》第三章,用大部分的条文对这方面的 工作作了规定。文化教育的建设是现代化建设的 重要内容,而语言文字建设又是文化教育建设的
必要条件。对于彝族语言文字在民族教育事业中
特别是基础教育中的地位和任务,已经制定的《凉 山彝族自治州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业已作了明确 规定。《条例》针对彝族地区实际,明确规定了两 方面的任务:一是对彝族职工要进行彝文教育。
由于历史的原因,多数彝族干部职工没有受到彝 文教育,这对使用彝语文执行职务是很不利的。 二是对彝族农民首先用彝文扫除文盲。识字是一 切文化的基础。有了这个基础才能更好地普及科
学技术知识,发展农村经济。此外,为了继承和发
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丰富广大彝族干部群众 的文化生活,《条例》还对各项彝语文文化事业分 别作了基本的规定。
3.规定了各种公开标志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集中地规定了彝族地 区内一切面向群众的有某种标志意义的文字,主 要是标明单位和地方名称的牌匾以及有重要意义 的标语、碑铭等,都应当同时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这样规定,体现了彝语文和汉语文的平等地位,便 于设在彝族地区的单位,都应当这样办。
4.规定了交通运输和邮电业务中使用彝语文 的问题。
《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要求邮电、交通部门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增设彝族地区彝语文电报、电 话、书信和邮件传送业务。交通运输部门也应使 用彝、汉两种语文为旅客服务。多数人认为,把这 些内容写进《条例》是必要的,它反映了彝族群众 的合法要求。但是,实施这条规定在当前尚有不 少困难,希望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创造条件,逐步 予以实施。
三、关于彝语文工作的自身建设 彝语文工作在为“两个文明建”服务的过程中
需要加强自身建设,以提高服务的质量。《条例》
的第四、五两章作了一些基本规定。
1.语文建设。《条例》规定了有计划地逐步 实现彝语文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要求以《彝文规 范字表》为准,逐步完善《彝文规范方案》推动彝语 文的健康发展。
2.组织建设。《条例》确定了彝语文工作的 主管部门,即州、县(市)民族语文工作委员会,并 规定了它的主要职责。
《条例》其最主要的特点是强调了语言文字法 的统一性。它指出,是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区域自治法》和《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 定,结合彝族地区实际制定颁布的,坚持各民族语 言文字平等的原则。维护语言文字法制的统一。 因此,《条例》除了要集中体现《宪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中有关我国民族语言政策 的基本内容外,同时,还要集中反映《通用语言文 字法》中的相关政策,目的是强调国家整体与彝族 地区地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彝族地区自治区 通用语言文字之间关系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
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 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 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 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第10条)“民族 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 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 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 的语言文字为主。”(第2l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 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 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第37条)“民族 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 用的语言检察和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 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 们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 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第47条)《通用语言 文字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 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 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
8条)这些民族政策对于坚持语言平等、保障彝语 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国的 民族语言文字立法工作必须坚持这些基本原则。
另一个方面,我们在民族区域自治地区使用 法律法规的手段来维持和保护包括民族通用语言 文字在内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地位的同时,又 必须考虑到汉语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整个国 家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在彝族地区自治区必须坚 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除了要学习、使用 和发展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彝语外,还要学习和使 用汉语文。《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通用语 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2条)国家推广 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3条)公民有学习和 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第4条)国家通 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 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第5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 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第10条)彝族地区自治 区作为统一的中华民族的一部分,以彝族为主体 的各民族群众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有学 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和义务,这是 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需要。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
不同民族地区间的交流需要有全国通用的语言文 字作为载体,对外进行国际交往也需要有代表整 个中华民族的共同的语言文字,这就是普通话和 规范汉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全国通用”地位 是历史形成的,不是哪一个人能够强加给它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维系一个国家的文化纽带 和精神支柱,是中华民族凝聚力的象征。
因此,《条例》集中强调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和彝语文在彝族地区的地位以及相互间的统一性 问题,规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彝语文的学习 和使用原则等,既符合《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区域自治法》中所规定的包括民族语言政策在内 的民族政策精神,又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 规定浑然一体。从本质上说,这部彝族地区地方 法律既体现了我国的民族政策、彝族地区人民的 意愿、彝族地区文化传统的特殊性和客观实际,同 时,也符合中华民族文化的统一性,有利于维护国 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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