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改变公诉罪名的类型分析及程序设计(5)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曾 军 师亮亮 发表于:2010-02-08 09:39  点击:
【关健词】改变公诉罪名的原因 改变公诉罪名的程序 程序设计
观公正义务①的制约,控方不可能像辩方那样基于利益的考量而认可法院的主张。② 在第3种情形中,法院主张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宣告刑轻于控方主张的故意杀人罪和辩方主张的故意 伤害罪(致死),由于法院的主张对被告人

 
观公正义务①的制约,控方不可能像辩方那样基于利益的考量而认可法院的主张。② 在第3种情形中,法院主张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宣告刑轻于控方主张的故意杀人罪和辩方主张的故意
伤害罪(致死),由于法院的主张对被告人更为有利,所以辩方容易接受法院主张的罪名;此时由于法院的主 张与控方的主张差距很大,一般情况下,控方不会认同法院的主张。
上述分析表明,在法院认定的犯罪构成事实与控辩双方主张的犯罪构成事实都不一致时,可能存在控方 或辩方单独或共同认可法院主张的情形,也可能会出现控辩双方都不接受法院主张的情形。
当法院通过庭审提出自己的独立主张,控辩双方任何一方或双方共同表示接受法院主张的,在控方而言 则表明控方就原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进行了改变,在辩方而言则表明辩方就原先所持的辩护事实和辩护罪 名进行了改变。此时,无论是控方认可法院主张,还是辩方认可法院主张,抑或控辩双方共同认可法院主张, 尽管被认可的主张是由法院提出的,但都表明法院的审理又回到控辩双方主张限定的范围。据此,法院作出 认可其中任何一方或双方主张的判决,依然符合控审分离原则。
当法院通过庭审提出自己的独立主张,而控辩双方均表示不认可时,为严格遵守控审分离原则,法院不 能就自己提出的主张作出判决,只能在控辩双方主张的范围内进行判决。法院肯定控方主张而否定辩方主 张作出的判决,表明法院未改变公诉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法院否定控方主张而肯定辩方主张作出的判决,表 明法院改变公诉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基于法官的中立原则,这种情况是允许的。‘
通过对违反控审分离原则情形的分析,可将这种情形的程序设计如下:
1.增设通知程序。当法官通过庭审内心确认的犯罪构成事实与控辩双方任何一方主张的犯罪构成事 实不相一致时,应当尽快将自己认定的犯罪构成事实通知控辩双方。为保证法官内心确认的准确性,应当严 格禁止其在法庭调查结束前提出其主张。同时,法院应当将其主张的犯罪构成事实及认定理由明白无误地 告知控辩双方,以便控辩双方进行评价和选择。控方接受法院主张的,可变更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 控方未接受法院主张,但控方内心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存疑时,可撤回起诉,也可由法院建议撤回起 诉,撤回起诉后经补充侦查或重新审查再次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形成内心确认后,可再次向法院提 出公诉。
2.增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当控辩双方任何一方或双方对法院提出的犯罪构成事实不认可时, 为维护控辩双方的辩论权,法院不能直接判决。此时,应当增加法庭调查程序和法庭辩论程序,以供控辩双 方对法院提出的主张进行举证、说理和论辩。经增加的法庭调查和辩论之后,法院可作出判决。但是,当控 辩双方同时对法院的主张表示认可的,基于效率的原则,法院可以不再组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直接作出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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