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监督中抗诉的困境及路径选择(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曾国祥 发表于:2010-12-20 19:34  点击:
【关健词】监督,检察机关
(三)注重诉讼规律,建立合理的考核制度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的起诉与法院的审判分别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两者的证据采纳、证明标准存有差异,又由于刑法条文的概括性与模糊性,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在所难免。这样,对

  (三)注重诉讼规律,建立合理的考核制度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的起诉与法院的审判分别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两者的证据采纳、证明标准存有差异,又由于刑法条文的概括性与模糊性,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在所难免。这样,对于同一案件,法院与检察院具有不同的认识是可能的,也符合诉讼规律。法院变更起诉的事实及相关情节,并不等同于起诉错误。检察系统内部应根据这样的诉讼规律,建立与之相应的考核制度。当出现改变定性、变动量刑情节、甚至无罪判决时,应具体分析承办人是否有程序及实体上的错误,再进一步决定是否追究承办人及下级检察院的责任。这样,可以摆脱考核中对法院裁判的依赖,实现依法考核。只有摆脱了法院裁判对考核的束缚,承办人及下级检察院才能减少与法院的协调,增加抗诉。 (四)深化认识,树立正确的刑事审判监督观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提高刑事审判监督能力,检察人员必须的思想认识上到位。一是要树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观念。二是要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三是要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观念。四是要树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观念。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要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既要严格执行法律,依法办案,又要克服孤立办案、就案论案的片面看法。要通过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维护公平正义、依法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强基固本,通过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水平
  针对刑事审判监督能力的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务实有序的措施,不断加培训力度,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一是加强对刑事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能准确、及时地发现判决、裁定中存在的错误,发现刑事审判程序的违法情形,必须有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二是加强对民事行政法律知识的学习。刑法中规定的很多犯罪特别是新罪名的认定,往往离不开作为前提法的民事、行政、经济类法律,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要适应形势要求,就必须加强对此类相关法律的学习。三是加强对党和国家刑事政策的学习。刑事政策决定着刑事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通过某种原则、精神的方式指导着法律在司法中的理解、解释和适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起着具体化和补缺的作用,为检察机关正确行使刑事审判监督权提供了一个合理性标准。因此,提高检察人员、检察干警刑事审判监督能力,必须加大对检察人员的实践锻炼力度,引导和鼓励检察人员多办案、多历练,在刑事审判监督的实践中求得真知、增长才干。
  (六)协调沟通,优化刑事审判监督的外部环境
  外部环境在本质上虽然不属于刑事审判监督能力的范畴,但其直接影响着刑事审判监督的质量和效果。通过争取党委、人大以及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与人民法院加强沟通协调两个方面优化刑事审判监督的外部环境。自觉主动地向党委、人大报告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坚持刑事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制度,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旁听有重大影响的抗诉案件庭审,主动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增进社会公众对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了解,赢得社会各界的支持。
  刑事抗诉案件本身就是检、法两家理解有分歧的案件,诉讼的阶段性和二审裁决的终局性决定了诉审协调、横向协作的重要性。履行监督职责时,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提倡多人来人往、少文来文往,主动与人民法院加强沟通,增进互信,共同把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作为维护法律公正解决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参考文献:
  [1]彭东.论刑事抗诉工作的基本原则.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3).
  [2]张巍,梁敏,黄俊平.论法律监督能力[J].人民检察,2005,(3).
  [3]刘建国.刑事公诉的实践探索与制度构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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