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绅团体在乡村制度中的作用及历史演变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王接 发表于:2011-12-20 12:06  点击:
【关健词】乡绅 乡村制度 历史变迁
本文拟分析自秦以来中国乡村体制的发展以及乡绅团体在各历史时期的演变,兼论我国乡绅团体在不同的乡村体制下所起到的重大作用。

 一、 乡绅集团的初步形成
  (一)秦汉之三老
  战国魏有三老,秦置乡三老,汉增置县三老,东汉以后又有郡三老,并间置国三老。
  乡是县以下乡村组织中最大的单位。乡有乡吏,如有秩、啬夫、游徼及乡佐等。乡户在五千户以上者置有秩,不及五千户置啬夫。这些乡吏是郡县属吏,是地方的行政属吏,与乡三老不同。乡三老,“非吏而得与吏比”。《汉书·高帝纪》二年令:“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繇戍。以十月赐酒肉”。《续汉书志·百官五》规定了“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三老虽有乡官之名,却非属吏,但教化之身份使之受到社会尊重,故被视为乡官之首。
   乡三老由“举”产生;县三老从乡三老中“择”任。三老虽非正式吏员,其察举却一如正式吏员。正是由于选任程序一同官吏,编制员额见于法令,使“非吏”的乡县三老职务,染上强烈的官吏色彩。
   三老的这一身份,使他们在民众的心目中,被视为自己身边最具亲和力同时又最具权威的官方代表,而在国家一方,他们作为国家有意树立并为法令所认可的地方社会领袖,则是基层社会中政府可以凭赖的首席民意代表。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地位,三老在地方社会与国家政权之间,具有独特的媒介、缓冲和沟通作用,并拥有很高的声望。
  (二)魏晋南北朝之三长制
   魏晋时代,三老之名虽然尚可见到,但已渐渐消失了。
   魏晋时亭已不多见,到南朝刘宋时,逐渐废弃。同时,里的组织却日益普遍。乡之下,有里之设置,凡百户设里吏一人;地广人稀处可稍减,但不得少于五十户。
   北魏时代,北魏太武帝太和十年(486年)行三长制。以五家为一邻,立邻长;五邻为一里,立里长;五里为一党,立党长。任邻长者,可以免一人徭役;任里长者免二人;任党长者免三人。三长又称为三正,其设立目的是为了配合均田制之实施,以达到均赋税、平徭役之目的。北魏末年以降,随着形势的发展,兵燹不断,赋役日多,成为百姓的沉重负担。可以说,正是百姓与朝廷利益上的对立与“三长”身为官方代言人的角色,使得他们在民间处境尴尬。
  (三)隋唐的邻保制及乡绅的初形成
   隋开皇九年,文帝准苏威奏议,制百家为里,设里长一人;五百家为乡,设乡正一人。
   唐高祖灭隋后,重新组织乡村。《旧唐书》言:“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在邑居者为坊,在野者为村。村坊邻里,迅相督查。”里正、坊正和村正之职由县官自勋官六品以下之丁男中,选取身家清白而强干者充任之。里正的任务,《通典》有载:“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里正实际负责地方上的一切事务,任务繁重,唐朝遂免除了里正的一切劳役和赋税。隋唐以后,县以下的官吏由朝廷选派。至此之后,汉代下情上达的管道为之闭塞,乡制遭到破坏。
   值得注意的是,隋朝开始采用分科考试的方式选拔官员。大业年间,隋炀帝以“试策”取士,这标志着科举制正式诞生。隋灭后,唐朝承袭了隋朝传下来的人才选拔制度。随着科举制度的逐渐完备,也诞生了一个特殊的群体——乡绅。
   当时的乡绅阶层主要由科举及第未仕或落第士子、当地较有文化的中小地主、退休回乡或长期赋闲居乡养病的中小官吏、宗族元老等一批在乡村社会有影响的人物构成。他们近似于官而异于官,近似于民又在民之上。他们特殊的身份决定了他们的基层治理地位。
  二、乡绅在乡村中的重要地位
  (一)宋代的乡约对乡绅的重要影响
   北宋时,设有里正、户长及耆长、壮丁、乡书手等职务,负责地方上的各种事物。
   北宋熙宁年间产生了一部具有广泛影响的乡约——吕氏乡约。它主要是一种以教化为目的的地域性自治团体。朝廷虽对这种地方性的组织并不反对,但也未大力鼓励这种乡约的推广。乡约制度的创造使得乡绅在乡村中的地位进一步得到了提高。
   乡约中特别列出“罚式”,规定犯义之过罚五百钱,不修之过和犯约之过罚一百, “凡轻过规之而听及能自举者正书于籍,皆免罚,若再犯者不免,其规之不听,听而复为及过之大者,皆即罚之。其不义已甚,非士论所容者及累犯重罚而不悛者,特聚众议,若决不可容,则皆绝之。”
   我们看到乡约惩罚的底线是“若决不可容,则皆绝之”,对规劝不了的人,大家和他绝交不再理他。这个规定使我们看到,乡约一方面以德业教化为最高目的,另一方面它又必须靠某种冷酷的歧视来支撑。而这样的作用,一般只能也最好由乡绅团体起主导作用。
  (二)元代社制与科举没落对乡绅的影响
   元人设立了“社”的组织。元世祖至元二十三年,颁布社规,规定以50家立一社,户数满百,增设社长一人。不满40家的,与附近之村合并成立一社。如无法合并者,也可自设为一社。社中人推举年高通晓农事者为社长。本是为了劝农而设的职务,虽朝廷三令五申到后来仍演变为社长干涉赋税差役婚姻债务,甚至于长久后渐渐形成了一种乡村组织。
   元朝长时间的停止科举使得不少士人转向专心治家事亲。这样的士人最易与地域社会结合,从而成为乡绅。元代有名的理学家吴澄在他的《吴文正集》卷73《故逸士熊君佐墓志铭》中,也记载了上述的熊君佐“长治进士艺,驰俊誉。叔父贡士暨乡先辈皆期以早达。仅一试贡闱,而科举废,读书娱亲于山”。又在卷74《黄亨叔墓志铭》中,记载黄亨叔“科举废,学专于身,治移于家,事亲礼无违,丁时多虞,不以公私事贻亲忧”。成为高官的希望虽然渺茫,但是士人成为地方领袖则极有实际的可能。因为有了大量士人的加入,也更为强化了乡绅在地方上的势力。
  (三)明朝的图册与乡绅的恣纵
   明太祖设立了两个很有名的制度:黄册制度和鱼鳞图册。
   黄册制度是一种户口记录册。每逢黄册编审,地方州县官把官方的格式分到各户,各户将本户认定田产依照格式填写然后交给甲首,甲首再交给州县官。在编造黄册时,对于里甲增加和减少都必须加以详细的记载,尤其是成年男丁。鱼鳞图册的主要作用是弥补黄册之缺失。在黄册中注重的是登记户口的数目,鱼鳞图册则主要关注田地,描述了田地的好坏大小等等,它是作为收纳税粮的参考的。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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