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化产业安全的法律思考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叶雪 发表于:2015-04-16 14:13  点击:
【关健词】文化产业 文化产业安全 对外开放 外资
 [摘 要] 经济全球化不仅带来世界范围内经济上的合作与竞争,也促进了各国各民族的文化交流与融合,文化产业作为新的社会经济增长点,其安全性日益受到重视。尤其是在对外开放的背景下,如何保护国家文化产业安全不受侵害成为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文化产业的性质、对外开放对文化产业的影响和现有法律规范的方式,提出保护我国文化产业安全的合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 G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 (2015) 02-0021-05
  Legal Consideration of National Cultural Industry Security
  Ye Xue
  (School of Law,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100872)
  [Abstract] Economic globalization has not only brought worldwide cooperation and competition in economic area, but also promoted cultural communication and integration by each country and each nation. National cultural industry security has been given more attention as it becomes new economic growth.It becomes a significant issue that how to protect national cultural industry security from infringement, especially in the context of opening-up. This paper is conducted to put forward some reasonable proposals to protect national cultural industry security by varieties of ways.
  [Key words] Cultural industry National cultural industry security Opening-up Foreign investment
  近年来,随着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及推广,知识经济正在成为影响全世界各个国家、地区之间竞争格局的重要力量,而文化产业正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标志性产物。尽管“文化产业”这一概念的提出在国际上仅有半个世纪的历史,但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文化产业从过去作为一个附属的产业形态,逐步发展成为能集中体现现代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可忽视的产业领域。作为21世纪新兴的“朝阳产业”之一[1],文化产业已成为社会新的经济增长点,在全世界范围内堪称现代经济的重要支柱。随着国际范围内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及深入,我国文化产业国际竞争力提升的同时,也面临更多的挑战与危机,因此我国在发展文化产业的同时必须加强对文化产业安全的保护。
  1 文化产业的定义与属性
  文化产业这一术语由“文化工业”一词发展而来,早期的文化产品被贵族垄断,随着先进科学技术在文艺产品制作中广泛应用并普及,文化产品被大规模复制传播,文化产品不再单纯是艺术家为表现个人理念的作品,而是为了满足大众审美和需求而程序化创作进而大量生产的商品,这种商品具有良好的市场价值,理所应当吸引了大量资本,逐渐形成以文化商品为中心的文化产业。
  在中国,文化产业起步较晚,但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文化产业的地位逐步确立并得到重视。中共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于2000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以及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都明确指出“要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加强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推动有关文化产业发展”,这是文化产业的概念首次见于中央文件。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这不仅描绘了文化产业新的发展蓝图,更进一步确立了文化产业的重要地位。我国关于文化产业的定义可参考2012年《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从国家有关政策方针出发,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将文化产业定义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文化产业有别于其他产业的显著特点是其双重属性:经济属性及文化属性。一个国家在出口文化产品的同时,既创造经济利益,又输出某种特定的价值观念。文化产业的这种特殊属性,使它可以成为体现意识形态的载体和传播工具,正如我国著名学者胡惠林所说“文化产业已经成为一种意识形态”[3]。文化产业的双重属性决定其在发展中要同时兼顾经济利益和意识形态的影响,既要遵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又不能与主流意识形态相违背,不能片面地把文化产业分类为单纯的经济活动或者文化活动。应当强调的是,尽管在现实中文化产业追求经济利益与维护国家文化利益难免发生冲突,仍应当以保护国家利益为准则来协调矛盾,不能将经济利益或文化追求置于国家利益之上。
  2 对外开放对国家文化产业安全的影响
  文化安全问题古已有之,随着文化的产业化发展与不同国家、地区间的经济和文化交流日趋频繁,文化产业安全问题在全球化背景下愈发得到重视,已成为国家安全[4]不可或缺的内容。文化可谓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可以通过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使本国的文化内容得到丰富,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协调发展和共同进步;另一方面,由于不同民族或地区的文化具有特殊性,其历史渊源、价值取向乃至阶级意志可能会发生矛盾冲突,甚至可能产生“强势文化”侵略“弱势文化”的现象。文化产业安全作为广义上的国家安全的内容之一,具有丰富的内涵,文化产业本质上是文化的产业化,因此文化产业安全关注的就是文化产业这一特定发展状态和环境。

       文化产业的发展振兴除了要依靠国有资本扶持和民间资本的注入,也应当引入外资,这也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之一。2009年7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标志着文化产业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性产业,同时降低了投资准入门槛,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参与国有文化企业的股份制改造。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外资助力是不争的事实,引进外资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为文化产业发展带来正面影响,但利用不当可能也会损害国家文化产业安全。一方面,文化产业对外开放有助于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这将成为维护国家文化产业安全的基础条件;另一方面,外资的注入拓宽了文化产业的融资渠道,有利于文化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文化产业的升级改造,我国文化企业也可以利用这一机会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自身水平和竞争力。引进外资在带来上述众多机遇与优势的同时,也会对我国文化产业安全造成挑战与冲击。第一,对于我国政策允许对外资开放的领域内,大批跨国公司涌入中国文化产业市场,我国文化产业起步慢,文化企业的规模和实力可能难以与之抗衡,从而导致市场份额被外资企业侵占,甚至可能会形成垄断,造成国家文化产业安全隐患。第二,许多跨国公司为保持自身的技术优势,进入中国后多采用提供技术的方式,只利用中国的文化资源和人工优势,往往使中方对其形成技术依赖,甚至削弱了中方的自主创新能力,从而降低我国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长此以往难免威胁到国家文化产业安全。第三,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文化产业发达国家而言,在投资我国文化产业时,很容易凭借本国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影响力,将自己国家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以及价值追求等同时输入我国,这种所谓的“文化扩张”无形中带来的改变也不能忽视,是对国家文化产业的严峻挑战。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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