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化产业安全的法律思考(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叶雪 发表于:2015-04-16 14:13  点击:
【关健词】文化产业 文化产业安全 对外开放 外资
3 文化产业对外开放的法律与政策保障 2013年中国文化产业增加值达到2.1万亿元,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77%,2013年上半年,中国文化艺术业、广播电影电视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增幅分别超过198%和154%。特别是文化产业领

  3 文化产业对外开放的法律与政策保障
  2013年中国文化产业增加值达到2.1万亿元,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77%,2013年上半年,中国文化艺术业、广播电影电视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增幅分别超过198%和154%。特别是文化产业领域的并购活动十分活跃,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4年4月,文化产业的并购项目共计130余起,并购主体主要是私营文化企业及外资企业。外资并购主要集中在影视行业,通过学习借鉴国外影视制作行业和营销行业的经验,同时借助双方已有的资源和渠道,通过并购达到中外双方共赢的局面。
  3.1 现有关于文化产业安全的法律与政策
  文化产业对外开放的发展离不开法律与政策的支持与引导,尽管改革开放已逾三十余年,我国更是连续二十年位居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之首,但我国迄今为止尚未出台专门的保障国内文化产业安全的法律。当前调整文化产业对外开放问题的规范、政策主要见于国务院法规、政府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不断完善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在保护国家利益的同时努力营造一个更具吸引力的投资环境。文化产业涉及领域多、包含的范围广,文化产业对外开放又与《外商投资法》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企业法息息相关,因此文化产业安全的法律政策体系是一个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产业管理的政策和法律,以及多个文化部门法规等的产业相关法律,以及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外商投资法》等配套民商法相关法律制度的多层次综合性法律政策体系。
  第一层次是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基本法律中涉及文化产业安全的内容。宪法要求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化事业[5],因此既要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又要鼓励文化产业的积极健康发展。
  第二层次是文化产业各个领域及部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著作权法》《广告法》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及其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各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各级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第三层次是外商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在外资准入方面,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的规定,根据不同行业分别允许外资以合作或合资等方式设立或经营相关文化产业,对于电影院的建设和经营、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的经营等严格强调必须由中方控股。其他诸如新闻机构、图书、报纸、期刊出版业务、文物拍卖企业等属于禁止外商投资的文化产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外资进入文化产业多有限制,这也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由于文化产业特殊的双重属性,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保护民族文化和文化产业安全,在制定引进外资的法律和政策时,都采取不同程度的限制。目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是历次修订中幅度和开放性最大的一次,对90%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将实行备案制,在文化产业领域也作出调整,例如:鼓励外资进入演出场所经营,不再要求中方控股;取消对于外资进入大型主题公园、演出经纪机构等的限制,对于禁止外资进入的文化产业部门未有变化。如此次修订能够通过并正式施行,外资进入中国文化产业的门槛将进一步降低,有利于吸引更多外资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在外资企业经营管理、分立及合并、股权转让等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反垄断法》等规范性文件,都提出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或者不得违反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3.2 现有规定的不足
  尽管这些规范性文件对外商投资文化产业行为的各个阶段都进行了调整与规制,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立法理念错位。我国正逐步加大文化产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但由于长期以来“文化事业”理念的影响,当前我国文化产业立法总体体现的仍是以审批、限制为主的规定,保护和服务文化产业经营主体的意识并未得到足够重视。

       第二,立法层级普遍偏低,且不同立法之间有冲突。我国现有的文化产业安全立法集中在行政法规、规章、政策中,仅有少数诸如《反垄断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未能强调文化产业安全在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可能影响到国家安全利益。同时,由于保护文化产业安全的规定散见于多部规范性文件之中,同一法律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互相存在冲突,亦对法律适用造成影响。
  第三,规定过于抽象,难以执行。例如2005年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战略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诸如此类的规定大多以原则性规定方式要求遵守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产业安全,并未明确规定其认定标准以及适用情形,不仅不利于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也为执法机关寻找适用法律增加难度。
  4 完善我国文化产业安全的法律建议
  4.1 明确立法原则
  关于文化产业安全的立法应当建立起统一体系,坚持系统性原则。由于我国文化资源丰富、文化产业发展空间大,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对外商投资而言具有巨大的吸引力,但准入限制及不了解国内的法律政策一直是外商投资的障碍。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目前并未出台专门的针对文化产业的法律,调整规制文化产业对外开放的规定分布在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之中,同时部分法律规定和政策具有局限性,十分不利于外国投资者了解我国的投资法律环境,从而导致错失投资机会。因此,将分散的法律规定整合起来,消除矛盾,建立起统一体系势在必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文化产业领域广泛,在立法时也不能忽略不同部门之间的差异,基本法发挥基本原则和指引方向的作用,部门法中根据部门实际情况做出灵活规定。
  文化产业安全立法同时应体现稳定性原则,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能朝令夕改。立法应当以保护我国文化产业安全为立法目的,兼顾鼓励外商投资。在当前情况下,文化产业对外开放仍应遵循循序渐进的适度开放原则,对于不直接影响文化产业安全的行业如影视制作、文艺演出、主题公园等逐步放开限制,鼓励外资以多种方式投入,既能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又能利用外资发展这些行业;对于较为敏感、涉及意识形态传播的行业诸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直播等,仍应当坚持国有资本控制,或者暂时禁止外资进入。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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