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化产业安全的法律思考(3)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叶雪 发表于:2015-04-16 14:13  点击:
【关健词】文化产业 文化产业安全 对外开放 外资
立法应当体现市场化原则。首先要明确区分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把握文化产业的特殊属性,既要重视其传播思想、价值观的功能,又不能忽视经济效益,应当顺应文化产业自身发展规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从以行政为导向

  立法应当体现市场化原则。首先要明确区分“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把握文化产业的特殊属性,既要重视其传播思想、价值观的功能,又不能忽视经济效益,应当顺应文化产业自身发展规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从以行政为导向逐步转变为以市场为导向,因此文化产业安全的立法应当与体制改革结合起来,促使政府转变观念,改进现有的审批程序过多、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逐步开放市场,服务于投资主体。文化产业对外开放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减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预。
  文化产业安全的立法与政策应当遵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尽管加入世贸组织,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会给我国的文化产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文化产业安全也面临重大挑战,但世界贸易组织长久以来形成和制定的一系列协议、协定等已成为成员国之间相互进行文化贸易与交流的文本基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即意味着要履行承诺,接受相关规则。因此,我国在制定保护文化产业安全的法律和政策时,要与世界贸易组织中文化产业的政策与规则相协调。
  4.2 正确处理文化产业安全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在文化产业安全立法问题上,不能将法律与政策对立起来,文化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离不开政策的导向与支持,也需要法律加以规范调整。就一般情况而言,政策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时期内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行动准则[6]。因此可将文化产业安全政策概括为国家和政府为了实现保护国家文化安全、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等目标而对文化产业的形成与发展进行干预的各种政策的总和。合理的文化产业安全政策应当能够弥补市场自主调节的不足,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市场良性竞争,同时保护国家文化安全利益不受侵害。因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当充分贯彻执行文化产业安全政策,鼓励文化产业快速稳定发展,对于那些符合文化产业发展需要、能够促进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较为成熟的产业政策,可以考虑将其改造为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文化产业安全。
  4.3 重视知识产权的保障是文化产业安全的前提
  文化产业的核心是创新思维,一旦被窃取或未经授权复制,就很有可能导致行业的竞争力下降,尤其是在当今网络传播技术高度发达的背景下,大量复制并传播知识、技术变得更加容易。因此必须重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拥有知识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西方许多发达国家为了发展文化产业,维护本国文化产业安全,在不断探索中逐渐建立起一整套保护知识产权和文化产业安全的法律制度。美国在这方面可谓是先驱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基础来源于宪法中的授权性条款。早在1790年,美国就颁布实施了第一部《版权法》,开始了保障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构建,后来《版权法》为了适应新技术新问题,历经多次修改,覆盖文化产业的多个领域,发挥了有效作用。在此之后美国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文化产业立法发展,先后通过《反盗版和假冒修正法案》《计算机软件保护法》《跨世纪数字版权法》等多部法案,规范了多个不同部门或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逐渐完善了相关立法体系。
  创新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与动力,要鼓励和保护创新必须要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特别是在现有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社会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更多新的挑战,既要不妨碍正常的知识传播,又要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同时不能忽视文化产业安全与经济效益的兼容并包,要求立法作出更进一步的调整。
  4.4 准入制度与审查制度相结合确保文化产业安全
  当前外资进入我国文化产业主要采取的方式包括并购国内文化企业、在国内设立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投资国内文化产业项目、收购股权等,方式多种多样,但都应当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目前外商投资进入我国文化产业前期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并且部分行业应依法报行政机关进行审批。这种做法虽然能够较为全面地保护国家文化产业安全,仍存在弊端:一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于文化产业各个领域的规定尚不完全,不能及时对新出现的部门或产品进行规制;二是需要行政机关审批的项目范围广、数量多,审批程序复杂。完善指导目录,撤销不必要的审查程序,将“审批制”逐渐过渡为“备案制”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我国现已建立起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由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具体安全审查工作,虽未明确将文化企业并购列入审查范围,但根据安全审查这一制度的功能与目标,对可能危害国家文化产业安全的交易也可以依法开启安全审查程序。尽管在外商投资准入制度中确实包含了关于国家安全的考量,但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并非隶属于准入制度。《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外资准入审查的依据,综合考量外资进入某一特定产业领域而带来的经济、社会及国家安全等方面的影响,同时由于我国履行入世承诺、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指导目录》逐渐放宽对部分行业的准入限制,只能起到维护国家安全的基础性作用。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程序作为专门审查涉及国家安全与否的制度,不仅能够在外资进入中国市场之前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启动审查程序,即使是通过准入制度已经进入中国的外资,安全审查机构依然有权展开审查,判定其是否有损害国家安全的风险。此外,由于安全审查机构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能够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集合相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对于涉及文化产业安全的外资交易更具针对性和专业性,可以有效弥补准入制度的遗漏。
  4.5 建立国家文化产业安全预警机制
  建立有效的国家文化产业安全预警机制是保护国家文化产业安全的重要措施,通过预先设立警戒线能够及时知晓可能的危险并加以防范。这就要求国家、政府和相关部门运用多种方法,对有关数据全面监控并深入分析,预测发展趋势和走向,从而及时准确地对危险做出预告,并启动一整套防范危险的对策。值得注意的是,据此确立警戒线的指标并非一成不变的,它是根据文化产业不同发展状态而发生动态变化的,因此要根据产业状况和外部环境不断完善,才能真正达到预警作用。只有建立起科学有效的文化产业安全预警机制,国家才能在充分了解文化产业法发展状况的基础之上做出正确判断,及时启动保护机制,才能真正使国家文化产业安全不受损害。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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