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本”观念彰显(2)

来源:社会科学论坛(WWW.NYLW.NET) 作者:龚传星 发表于:2011-02-26 15:49  点击:
【关健词】周公;天命观;绝地天通;民本。
这样优异处是显然的,在少数人的主导下可以集中优势资源处置部落内部事务以及部落之间事务,避免了民神杂糅之下的无所适从。 从人人皆可通天,只有王才可通天,而其他人是没有这个权力的,尽管也有很多巫存在,但这

  这样优异处是显然的,在少数人的主导下可以集中优势资源处置部落内部事务以及部落之间事务,避免了“民神杂糅”之下的无所适从。
  从人人皆可通天,只有王才可通天,而其他人是没有这个权力的,尽管也有很多巫存在,但这些巫是“技术人才”,真正传递上天意思的只有王,这实际上指向的是王权的合法性[9]。太史公云:“自古受命而王,王者之兴何尝不以卜筮决于天命哉。”(《史记·日者列传》)又云:“自古圣王建国受命,兴动事业,何尝不宝卜筮以助善。”(《史记·龟策列传》)这个王权合法性设置显然赋予了“王”处置地上所有事物的权力,“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不可否认,在“绝地天通”之后王权并没有过多的被滥用,但这并不是乐观的理由,事实上王权的绝对膨胀必然会导致罔顾民生的事情发生。有鉴于此,在这种适当时候必须切断天与地之间最后的直接联系:王与天直接沟通的权力。而周灭商恰恰为此事情的发生提供了时机,在理论上完成此事情的正是周公。
由于“绝地天通”既是一宗教事件又是一政治事件,两者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在论述周公进一步“绝地天通”之前需对此有一说明。
  徐旭生先生说:“帝颛顼特别重要,是因为他在宗教进化方面有特别重大的作用。”[10]而“帝颛顼的主要事迹是‘命重黎绝地天通’”[11],他认为,“绝地天通”乃是一宗教事件。而杨向奎先生则更倾向是一政治事件,即标示着政治权力的集中。张荣明先生在论及此的时候则认定为“政治宗教”事件:“我认为,‘绝地天通’标示着中国上古政治宗教的创立,其主要意义在于创立政治宗教新秩序。这一政治宗教秩序反映在政治信仰体现、权力体系、祭祀制度、组织制度等诸多方面,只不过受早期文明水平的制约,留给我们可资研究的文献资料不足以全面地反映出这一政治宗教变革的细节罢了”[12]。徐先生和杨先生的研究似乎给人以这样的印象:在上古时期,宗教与政治是有分界的,而张先生的研究亦是谈宗教,只不过谈的是政治宗教。
  然而,帝颛顼并非言明这次事件是政治事件还是宗教事件。事实上,如果回到帝颛顼的时代,就会发现很难说是宗教事件抑或是政治事件,因为那个时代是政教为一的时代。
  杨阳先生在谈及“绝地天通”的时候认为:在颛顼时,联合体以政治权力的强制性整合了分散的巫教权力,让南正重负责与天沟通,火正黎负责民事政务,从而巫教权力与政治权力开始由最高首领所掌握[13]。
  这个时候的颛顼就垄断了沟通天地的权力,在他那里无所谓宗教亦无所谓政治,两者是一回事。正如陈梦家先生说的那样:“王者自己虽为政治领袖,同时仍为群巫之长。”[14]
  这种王者对宗教、政治权力的垄断自然会使社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得以在一秩序保证,且天对于王者的庇护是无条件的,但随着人们对自然的改造逐步展开,人的个体自身的价值也逐渐被发现,这就会迫使王者不仅要考虑到“天”(在殷商时期被称为“帝”)的意思表示,也要照顾到人数众多的“民”对自身价值的关注。《汤誓》:“我后不恤我众,舍我墙事而割正夏。”蔡沈对于此句的解释是:“亳邑之民安于汤之德政,桀之虐焰所不及,故不知夏氏之罪,而惮伐桀之劳,反谓汤不恤亳邑之众。”[15]这是商汤灭夏桀时众人对商汤的谈话,即众人以为商汤灭夏桀会荒废农事,是不体恤民众的行为,商汤对此做出了解释。与商汤解释的内容与解释本身而言,解释本身很值得玩味。面对疑问,商汤感觉有必要做出解释,这就表明商汤照顾到了亳邑之民的担心。并且商汤认为,“夏王率遏众力,率割夏邑”,即夏桀盘剥人民,虚耗民力,这恰恰是夏桀的罪责之所在。《盘庚中》言:“罔不惟民之承。”蔡沈对此句的解释是:“无不惟民之敬。”[16]盘庚认为以往商之诸王都要承安其民,而不是只对上天负责,还要对民有所敬。敬,即意味着民之地位开始凸显。民之地位提升是缓慢的,且没有为理论上的说明。真正使得民之地位在理论上得以说明的是周公。他修正了原来的天<=>王=>民的观念架构,构建了新的天命观的架构,彻底断绝天地之间的沟通,把“民”纳入了新的架构中。
  
  二、民意彰显——周公“天命观”对于颛顼“绝地天通”观念修正
  
  李广友先生曾对天命观念和天命观做出了区分:“天命观念多以零散、含混的方式附着于其他载体(如原始人遗迹、历史传说等),而天命观则是天命观念进一步发展的产物,是天命观念的系统形式。”[17]依据这个区分,周公的天命观乃是周公对周初人们的天命观念进行了重新思考之后系统化、理论化的结果。
  首先周公并没有脱离殷末周初人们的天命观影响,即周公的天命观中亦有人格神的信仰。《金縢》记载:
  
  既克商二年,王有疾,弗豫。二公曰:“我其为王穆卜。”周公曰:“未可以戚我先王?”公乃自以为功,为三坛同墠。为坛于南方,北面,周公立焉。植璧秉珪,乃告太王、王季、文王。
  史乃册,祝曰:“惟尔元孙某,遘厉虐疾。若尔三王是有丕子之责于天,以旦代某之身。予仁若考能,多材多艺,能事鬼神。乃元孙不若旦多材多艺,不能事鬼神。乃命于帝庭,敷佑四方,用能定尔子孙于下地。四方之民罔不祗畏。呜呼!无坠天之降宝命,我先王亦永有依归。今我即命于元龟,尔之许我,我其以璧与珪归俟尔命;尔不许我,我乃屏璧与珪。”
  
  从这则材料可知,周公有着明确的人格神的信仰,而且周公本身在这里就是一个巫的角色。那么什么是“巫”呢?我们现在谈论的“巫”是否就是“巫”的原意?《说文》解释:“巫,祝也,能事无形,以舞降神者也。象人两袖舞形,与工同义。古者巫咸初作巫。凡巫之属皆从巫。,古文巫。”从许慎的记载来看,巫就是用歌舞来事神的人。这样的解释的确符合我们日常关于巫婆神汉的想法,他们个个都宣称自己能够通神,而且有一整套的仪式来通神。但是这就能说明“巫”的本来面目如此么?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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