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的内涵、结构与形式(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张海波 发表于:2012-10-13 19:26  点击:
【关健词】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社会管理
转型社会的分化已经泛化到几乎任何一项公共政策中,形成了政策受惠者与政策受损者之间的张力。政策受惠者总是试图以服务大局或发展的代价为理由来迫使政策受损者接受现实,但政策受损者越来越不满意于这种强加的分

  转型社会的分化已经泛化到几乎任何一项公共政策中,形成了政策受惠者与政策受损者之间的张力。政策受惠者总是试图以“服务大局”或“发展的代价”为理由来迫使政策受损者接受现实,但政策受损者越来越不满意于这种强加的分配格局,试图通过抗争来实现合理的利益和理性的收益。[11]这是当下中国社会矛盾的主体,征地纠纷、拆迁冲突、改制引发的身份待遇问题等均属此类。
  (二)风险社会
  这是在全球层面发生的变化。风险社会不断演进并在制造风险的同时,也加剧了公众对安全的忧虑,使得风险承受者和风险制造者之间的张力加大。从本质上看,风险社会是工业化的“副产品”,源自现代性的自我危害。在超时空的意义上,“化学烟雾是民主的”②,风险的制造者也无法例外,但从民族国家内部来看,风险分配和权力分配通常是一致的,权力上的弱势群体往往也是风险下的弱势群体。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为抗议风险分配不公而产生的社会矛盾都是普遍现象。风险制造者总是试图以“一成不变的承诺”[12]或“有组织地不负责任”[13]来消除安全焦虑或推卸责任,往往激起风险承受者更激烈的愤怒和对抗。所不同的是,在西方,民主政体和公民社会共同作用下的政策过程能够消化掉部分矛盾;但在中国当下,风险分配在与权力分配同构的同时,由于政策过程中的民主机制和公民参与还不成熟,许多原本可以在政策过程中消化掉的风险并没有被消化掉,反而积累起来,并与中国的个体分化、群体或组织分化、阶层分化相互重叠,由此便具有了与西方不同的特点。环境维权冲突即是这一类型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它不仅有西方“邻避运动(Not In My Back Yard,简称NIMBY)”的一些特征,更具有中国转型期社会分化的基本特征。
  (三)网络社会
  这也是在全球层面的变化。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信息可以自由传播和获取,这也是一种结构变迁,它改变了普通民众与传统精英之间的关系。首先,网络社会增强了普通民众的话语权力,这本身就涉及权力的重新配置。按照彼德·巴克鲁克(Peter Bachrach)和默顿·布拉兹(Morton Baratz)的观点,能否影响决策过程固然是权力的一面,能否影响政策议程的设置(agenda-setting)则是权力更为重要的一面。[14]网络社会的兴起为普通民众参与并影响政策的议程设置提供了平台和技术。其次,网络社会增强了普通民众的信息获取能力,削弱了政府对信息的控制和垄断,从而减少了普通民众对政府的信息依附,缩小了政府权力的行使范围。再次,网络社会本身是扁平化的,这使得现实社会中以层级为特征的权力结构在网络社会中必然面临挑战。当网络社会遭遇转型社会、风险社会,这三个层面的结构变迁便被强化,使得网络社会在中国呈现出一种“结构倒置”的效应——传统的强势群体在网络上处于弱势,而传统的弱势群体在网络上则处于强势。例如,由于常规的政策参与受到限制,因而在网络上的议程设置表现得比西方更为明显,甚至衍生了一种新的议程设置模式——外压模式[15],普通民众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话语权力;以微博为代表的新型社交媒体的“拼图”功能使得传统的新闻宣传失去了原有的力量,一些“光辉形象”被解构的同时,草根群体获得了相对的道德优势;传统的权力精英总是试图运用权力逻辑参与网络,不可避免地一再出错,不得不由“妄言”到“慎言”,甚至到“噤声”。
  网络社会的“结构倒置”恰与转型社会、风险社会中的结构分化形成了反向叠加关系,使得网络社会在为转型社会、风险社会的矛盾提供虚拟出口的同时,也放大和强化了现实的矛盾。
  由此可见,中国当前的社会矛盾主要是转型社会、风险社会与网络社会三大结构性变迁所致的结构性矛盾,本质上是矛盾双方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差异和角色对立。这使得社会矛盾与经济性矛盾、人际性矛盾不同。比如,债务违约等经济性矛盾多与双方对契约关系的信守程度有关,可以通过加强契约的法律效力和双方的守信程度来化解;邻里不和等人际性矛盾多与双方个体的行为方式有关,可以通过改变为人处事方式来化解;而征地拆迁、环境维权等社会矛盾中的冲突则与对契约的信守程度和个体的为人处世方式无关,只有通过结构调整才能化解。
  转型社会、风险社会、网络社会这三大结构性变迁不仅决定了中国社会矛盾的内涵,也决定了其数量结构。目前,这三大结构性变迁方兴未艾,中国社会矛盾的总量只可能居高不下或呈上升趋势,短期内难以下降。
  三、中国社会矛盾的结构
  照此结构性的思路,根据社会矛盾的表现强度和数量关系,就可以从各种特定的社会矛盾中归纳出中国当前社会矛盾的结构: 最为极端的是带有暴力行为的群体性事件,也被称为“无组织—无直接利益诉求”群体性事件[16],可因具体的利益冲突迁延日久而越拖越大,也可因偶然的官民纠纷而瞬间爆发,容易失控。前者如“瓮安事件”、“孟连事件”、“石首事件”、“潮州事件”等,后者如“万州事件”、“池州事件”、“增城事件”等。冲突的一方包括了大量的“围观者”,他们既可以是路见不平的市民,也可以是县域中的“游民”[17];另一方则是政府或其代理机构。在这些群体性事件中,有的开始有具体的利益冲突,但一旦达到一定的群体规模,便可能形成古斯塔夫·勒庞(Gustave Le Bon)所说的“乌合之众(the crowd)”,“自觉的个性消失,形成一种集体心理”③,容易诱发集体暴力;有的一开始就没有具体的利益冲突,参与者有意发泄对政府或其代理机构的不满,围观者也迅速地分化、站队[18],形成集体对集体的冲突,由格奥尔格·齐美尔(George Simmel)所说的“作为手段的冲突”转向“作为目的的冲突”[19],因此也被称为“社会泄愤事件”[20]。
  在已经发生的暴力群体性事件中,大部分是由具体的利益冲突迁延日久拖大的,例如,“石首事件”在失控前有4天时间,“瓮安事件”在失控前有8天时间,“孟连事件”在失控之前也有7次小规模的维权行动,而“乌坎事件”之前的上访则长达几个月。具体的利益冲突通常由特定的政策所引发,如征地拆迁、转业安置、身份待遇、环境与资源分配等,包括实质性的抗争行动,如上访、堵路、散步等,冲突的一方是因政策而导致的利益受损者,是严格意义上的群体,共享特定的目标和期望,另一方则通常是政策的制定者。这种冲突通常是有节制的、可控的,有些可以称之为“集体行动(collective behavior)”,如正常的上访(即不是所谓的“越级上访”或“进京上访”),是现行制度可以允许的合法抗争,与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在《抗争的法国人》中提到的西欧17和18世纪的反应性抗议类似[21];如果人数达到了群体性事件的数量规模④,也可称为“有组织—有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事件[22]。(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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