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的内涵、结构与形式(4)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张海波 发表于:2012-10-13 19:26  点击:
【关健词】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社会管理
应该说,任何社会都有矛盾,矛盾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矛盾的不良结构。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吸纳和相互合作的制度阻断,中国的社会矛盾在总体上可能向着更为不良的结构转化。其中最为典型的是信访总量和群体性事件总量

  应该说,任何社会都有矛盾,矛盾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矛盾的不良结构。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吸纳和相互合作的制度阻断,中国的社会矛盾在总体上可能向着更为不良的结构转化。其中最为典型的是信访总量和群体性事件总量之间的数量关联。据国家信访局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信访总量自2005年以来呈现下降趋势,2009年同比下降2.7%,连续5年保持了下降态势,且集体信访、初信初访总量下降。2010年继续维持下降趋势,全国信访总量首次降到1000万件以下。⑦但与此同时,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官方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为7.4万起⑧,据学者推算,2006—2009年每年都超过9万起⑨,2010年超过10万起⑩。信访与群体性事件总量的此消彼长表明,“制度内出口”(信访)吸纳社会矛盾的能力下降,则社会矛盾就会涌向“制度外出口”(群体性事件)。如果仅站在信访部门的角度看,以信访总量下降为目标可能并无不妥;但如果站在社会稳定的全局上,片面追求信访总量下降,则不仅会迫使本来可以通过信访制度吸纳的社会矛盾可能演变为暴力群体性事件,也加剧了集体性敌视和社会不满,造成社会矛盾的进一步积累。这在实践中的相应体现就是,有相当数量的重复上访者上访的理由从最初的具体利益诉求转向在上访过程中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
  应急管理制度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也是如此。当前对群体性事件的应急管理更多的是僵化地按照群体性事件的人数规模来划分政府责任,主要依靠政府拥有的资源和能力来进行强力干预,缺少对群体行为规律的深入研究和分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主要被操作化为政府部门对重大项目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适时性、可比性的内部评估,缺少老百姓的参与,通常只是评估了政府的风险而忽略了民众承受的风险。
  至于社会整合机制和政治参与机制,也需要整体思考。例如,社会保障应该是一个社会最为基本的整合机制,但事实上,社会保障制度本身也存在着身份区隔,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农民工的缴费水平和待遇给付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不仅没有起到社会整合的作用,反而加剧了社会疏离。又如,上访和网络政治表达也都是基本的政治参与,但目前这两种渠道都受到了较大的阻碍。
  究其原因,从表面上看制度设计的“碎片化”首当其冲,应急管理、信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保障、网络监管分属不同的部门,如果缺乏一种对中国社会矛盾的总体性思考和判断,难免在工作目标上自行其是,甚至互相抵牾。但从根本上看,还在于制度设计的排斥化倾向,重问题解决、轻权利维护,尤其是对社会分化后处于弱势地位的各种群体利益的代表性不够,没有及时予以整合。在这种意义上,社会管理为社会矛盾化解提供了总体性思考的战略框架和政策路径。当然,这也是社会矛盾化解对社会管理提出的要求。
  五、结语
  粗略归纳,中国社会矛盾存在着“三、四、五”关系:所谓“三”,是指转型社会、风险社会、网络社会三大结构性变迁,不仅规定了中国社会矛盾的内涵,也决定它的数量结构;所谓“四”,是指暴力群体性事件、具体利益冲突、集体性敌视、较为普遍的社会不满等社会矛盾的四大层次,规定了社会矛盾的演化路径和表现形式;所谓“五”,是指应急管理、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整合、政治参与等社会矛盾的五大制度阻断与吸纳。
  当前中国的社会矛盾无论是从内涵还是从结构、形式来说,都嵌入了中国社会的结构性变迁和制度结构,只要承认中国转型的独特性,或是承认中国制度结构的独特性,就必须承认中国社会矛盾的本土性。因此,作为对本文开头的回应,中国的社会矛盾研究显然是需要更多的本土化思考。
  作为对跨学科的回应,中国的社会矛盾显然难以用任何单一的西方理论加以解释,对中国社会矛盾的研究也必须要有整体关照。这种整体关照不仅反映在分析过程中,也体现在研究结论上。从内在逻辑上看,跨学科研究得出的政策建议必定也是整体性的,以消除各项单一政策之间的互相抵牾。就社会管理而言,当下的创新可能会有多种思路和形式,但一定要避免陷入“碎片化”的陷阱,避免社会管理创新仅止于孤立的“亮点”或是互相抵消。 通常情况下,研究者只关注外显的、实质性的冲突,而忽视内潜的、情绪性的对立。但事实上,正如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所言:“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力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⑥因此,人们在社会互动中建构出来的较为普遍的社会不满和集体性敌视是中国社会矛盾中不可忽视的结构性因素。
  四、中国社会矛盾的形式
  这一“连续统”结构更重要的启示在于,中国的社会矛盾并非是以单一、静止的形式存在,而是在不同的形式之间进行动态转化,其中的关键变量则是现行制度对社会矛盾的阻断、吸纳和整合。
  首先来看暴力群体性事件。它的存在形式和数量规模主要取决于两项制度:一是应急管理制度,如果回应及时、适当,信息公开、透明,则可以减少因“乌合之众”的原因所造成的集体无意识,降低暴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概率,减轻其对政治和社会系统的冲击;二是以信访为主体的社会矛盾化解制度,如果灵敏、高效,则可以将大量的具体利益冲突吸纳在制度之内,减少具体利益冲突向暴力群体性事件的转化,降低暴力群体性事件的总量。
  其次来看具体的利益冲突。它的存在形式和数量规模除取决于现行社会矛盾化解制度的吸纳效率外,还受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影响。如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是灵敏、高效的,则可以大幅减少因政策问题而引发的具体利益诉求。
  再次看集体性敌视,它的存在形式和数量规模主要取决于社会整合制度,通过有机的社会整合,可以减少因社会排斥而产生的身份区隔。
  最后来看较为普遍的社会不满。按照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的观点,政治稳定不稳定,全凭它能否在完善其政治制度化的速度和扩大群众政治参与水平二者之间求得最佳值。[26]因此,要减少较为普遍的社会不满,最为理想的制度安排就是通过建立健全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维护机制,完善底层群众的政策参与。(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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