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执行中的地方政府自利性研究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张彬 发表于:2015-01-29 13:08  点击:
【关健词】自利性 地方政府 政策执行
内容摘要:按照公共选择理论,地方政府作为“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具有自利性。自利性会在一定程度上阻滞公共政策的执行,造成政策执行偏差。本文将对政府自利性的表现与成因进行分析,并对如何规避公共政策执行中的自利性危害,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政府自利性的内涵
  公共选择理论“经济人”假说认为,作为社会实体一部分的政府及其雇员,在政治领域的活动中,同样会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私利,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目前学者大都从两个角度开展政府自利性研究。一是认为公共性是政府的根本属性,以保障和实现公民利益为目的。自利性是与其相对应的政治属性,政府除了要承担公共责任、管理公共事务外,还要为自身组织的生存与发展创造条件(金太军,2002);另一种则完全撇开政府公共性,认为现实中并不存在公正无私、全心为公众服务的政府,自利性不过是政府制定与执行各类公共政策的内在动力,是政府自我服务的倾向以及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寻求(刘学民,2003)。综合上述的观点,我们认为政府自利性是指政府在实现其公共性属性、追求公共利益的过程中,通过各种手段与途径维护自身利益,寻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的一种属性。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简政放权”、“放权让利”的地方分权改革也随即启动,地方政府在行政管理权限、干部人事制度、行政领导体制等方面权力扩大,地方政府成为拥有一定自我生存与发展的行政实体,一改过去作为被动执行中央命令的下级执行组织形象。地方政府的扩权虽然使其能够更加因地制宜地为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但地方利益、保护主义、本位主义也随之膨胀起来。强有力的贯彻执行,是公共政策实现其政策目标的关键。从我国的政府结构来看,中央政府并没有属于自己的执行机构,各部委等机关更多的是制定公共政策,而执行则依赖于地方政府。
  公共政策在地方被扭曲执行、走样执行、选择性执行早已屡见不鲜,公共政策频频失灵,政策目标无法实现,政策作用难以发挥。正如法国学者夏尔·德巴什(Charles Debbasch)所说,对于行政机构来说,“如果决策与它所期望的东西不相符合或在它看来是无法实施时,它将反对这种毫无活力的东西或者试图改变既定措施的内容”。出于自利性,地方政府在执行政策过程中会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如果成本小于收益,地方政府会欢迎该政策,积极主动地予以执行;若成本与收益相等,地方政府可能会出于行政压力而不主动执行,但当成本大于收益或者是实际收益与预期不一致的时候,地方政府就会产生利益相对剥夺的心理感受,这促使其借助手中的权力、政策执行本身的弹性空间,选择性地执行对本地区有利的政策部分,甚至是不执行政策,以保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过热的房地产行业、屡禁不止的黑煤窑等等,这些现象的背后都折射出自利性对政府政策执行的深刻影响。自利性的存在引发了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激烈冲突,这不仅直接造成政策失败、地方与中央政府形象受损,更致使公众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受损。
  政府自利性表现与成因分析
  政策执行是一个动态过程,是政策执行者通过建立组织机构,运用各种政策资源,采取解释、宣传、实验、实施、协调与监控等各种活动,将政策观念形态的内容转化为实际效果,从而实现既定政策目标的活动过程(陈振明,2009)。在公共政策执行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政策的价值指向与执行主体的自身利益不一致甚至冲突的情况,这时,政策执行主体就会依据自身的利益诉求,采取各种方法,对政策进行应付。执行政策的行为使完整的公共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发生扭曲变形,原有的功能整体或部分失效,无法实现政策预期效果。近年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煤矿事故等社会问题频发,其实质就涉及到政府自利性。
  (一)政策执行中政府自利性表现
  1.政策执行的“经济理性选择”。政府作为“理性人”“经济人”,并非不折不扣的去执行中央的政策,而是运用成本-收益分析,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通过理性的分析对政策进行筛选,当某项政策的贯彻执行触动了政策执行者本身的既得利益或是对他们自己不利时,执行者就可能抵制这一政策。地方政府在执行政策时,有的只是在形式上象征性地执行公共政策,而并没有认真地去贯彻落实;有的只是选择公共政策的部分内容加以贯彻,而不是无条件地执行全部内容。
  2.政府执行中运用自主权谋求私利。为保证政策执行的灵活性,政府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拥有一定的自主权。但是这种权力的存在就为执行者选择该去做什么、不去做什么以及哪个先做、哪个后做留下了空间,也埋下了寻租的种子。政府基于自利性的角度,在进行政策执行时,会优先执行对执行主体本身有利,能从中获利的政策,并会尽可能的拓宽该政策的执行范围。如,吴思《潜规则》一书中的“合法伤害权”。再如,房地产业的持续高温,除了我们通常论及的房地产商的投机炒作外,更多的还是地方政府在制定房地产政策细则中,为了满足自利性而对中央的宏观政策扭曲,变相维护地方既得利益造成的。
  (二)诱发地方政府自利性的成因
  1.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边界不明确激发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中的自利性。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地方政府既是中央政策在各地的执行机构,又是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独立决策权的机构,既要维护全局利益,又代表地方利益。但全局与局部的利益关系有时会出现冲突,这就很容易出现地方政府受自利性影响,产生政策执行偏差。
  同时,分税制改革以后,中央与地方的财政税收体制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公共财政改革取得一定的进展。在取得一定的成绩同时,还是有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中央与地方的职能界定依旧不清,财事权划分不明确。财权层层上收,事权层层下放,这就使得地方政府面临想办事却没有足够钱的尴尬境地。中央和地方职权划分与财权划分不平衡,造成了权力和能力的不匹配,正是由于这种不平衡性的存在,激发了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中的自利性。

      2.政策执行的自由空间为自利性的产生提供条件。中央出台的政策多较为宏观性、指导性、原则性的,不可能细化到政府执行政策过程的每一个步骤,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在执行政策时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细致化的操作规范和政策解释。因而,地方政府拥有相当大的自主权来对中央政策进行落实。这导致了地方政府在具体执行政策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地方政府出于自利性的考虑,通过具体政策仅执行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政策,达到利益最大化。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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