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每个人所应得的”法哲学诠释(3)

来源:nylw.net 作者:徐江顺 发表于:2015-04-16 13:46  点击:
【关健词】[关键词] 正义;给予;每个人;应得的
前文提及,拉德布鲁赫认为法理念有三大要素,即正义,合目的性和确定性。正义证明了仅仅根据两个理由不能从自身推导出充分的、内容确定的法律规则:即要求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6](P54)但它没有

        前文提及,拉德布鲁赫认为法理念有三大要素,即正义,合目的性和确定性。“正义证明了仅仅根据两个理由不能从自身推导出充分的、内容确定的法律规则:即要求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6](P54)但它没有回答什么是相同的,以及怎样不同对待,同时也是非常形式、抽象的。要回答以上问题,以及确定每个个体的利益诉求,实现正义的个别化就必须给这样形式化的正义加进确定的内容,这就牵涉到法理念的第二个要素:合目的性。笔者认为拉德布鲁赫的合目的性理念正好回答这个经典定义中怎样对待每个人的重大难题。当然,必须清楚的是,拉德布鲁赫的合目的性理念超越了经验层面,不是经验目的。但是,哲学与理论只有超越现实,才能引领现实,这正是哲学与理论的意义所在。
  合目的性涉及到跟国家观和法律观相关联的价值排序问题。拉德布鲁赫认为经验世界有三种绝对性的存在:人类的个体人格、人类的总体人格和人类的创造物,根据这三者可以区分出另外三种价值:个体价值、集体价值和创造物价值。这三种价值跟作为终极价值的真善美的关系是,个体价值的目标是个体的善,集体价值的目标是公共领域中的善,人类创造物价值的目标是真和美。个体价值、集体价值和创造物价值是彼此对立的,三者不可兼得。那么,这三种价值何者最具重要性?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就区分出三种不同的法律观和国家观,即个人主义的、超个人主义的和超人格主义的观念。在个人主义观念那里,个体价值是最高的,集体价值和作品价值都要服务于个体价值。对于超个人主义观念来说,集体价值最重要,个人价值和文化价值只有服务于集体价值才有其存在的意义。而尊奉文化价值至上者,认为个人价值和集体价值都应让位于文化价值。法、国家和道德一样,都居文化之下。在个人主义观那里自由至上,对于超个人主义观来说,国家最具权威,对于超人格主义观来说,文化是最高价值。[6](P54-56)
  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不同社会制度对社会成员是不同对待的。梅因在《古代法》一书中曾提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这里为止,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14](P213),指的是前资本主义社会(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公然承认奴隶和奴隶主、农民和封建主之间的不合理的身份差别,公然维护奴隶主和封建主的等级特权。所以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依据不同阶级、不同阶层的“每个人” 的身份、地位,给予其所得。例如古代印度法严格维护种姓制度,把社会成员人为地划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几乎所有条文都是对各个种姓权利和义务的直接规定。无独有偶,古代中国社会同样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身份社会、等级社会。例如魏晋时期普遍推行“九品中正制”,“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士族门阀特权法律化,“八议”入律,封建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得到公开的保护。从魏至明清,“八议”成为后世历代封建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相沿一千六百余年。
  而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尤其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正如梅因所言,规定个人与社会之关系的由身份变成了契约等非身份内容。这时的“每个人”只是由于他拥有抽象的人格而形式平等地成为社会的一员,“每个人”不论其出身、阶级、性别、文化程度、宗教信仰、财产状况,都是社会平等一员,都作为社会平等一员而应从社会获得属于他的份额。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指出:“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除了依据公共利益而出现的社会差别外,其他社会差别,一概不能成立。”
  平等是否认不合理的差别而承认合理地差别。资本主义宣称的形式平等固然去除了前资本主义社会的身份烙印,否定了前资本主义社会基于出身、地位等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合理的差别,但与此同时也掩盖了人与人之间的非基于出身、地位等的个体差别,资本主义宣称的这种平等只侧重了“这一个”的共性,而无视“这一个”的个性,这样就以形式的平等掩盖了实质的不平等。而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这种非基于出身、地位等的个体差别应该得到承认和正视,以便真正照顾好“鳏寡孤独废疾者”的权益。
  前面论述的拉德布鲁赫的合目的性理念是从抽象理论层面探讨个体追求的差异性。在现实层面上,这种合目的性就是要求正义制度的安排要适合不同个体的不同目标。所以我们要基于社会成员之间的合理的差别,根据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具体的、特殊的利益要求,公正地“给予每个人应得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为了公正地“给予每个人应得的”,我们首先要做的是要认真的调查研究社会的阶层结构,每一阶层的人们的具体的、真实的利益诉求。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我们要调查了解每一个家庭及其成员的利益要求,然后基于这种调查研究,针对特殊、具体的“每个人”,确定我们 “给予”的方式方法。今天中国社会被划分成十大阶层,他们是: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这些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其民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各不相同,因而决定了他们对正义所包含的自由、秩序、平等、安全、效率的侧重各不相同,如,在自由与平等中,经济富裕者如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也许注重经济自由,而经济实力较弱者如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和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也许更看重平等;在自由与秩序中,安全感低者如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也许会侧重秩序而由于有一定经济实力而独立性强者如专业技术人员也许更关心自由,在公平与效率中,弱势群体如工人、农民和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会追求公平而强势群体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也许会追求效率,等等。所以,在分配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的过程中,特别是在今天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大背景下,更应该注重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在充分尊重境遇较好者权益的同时,我们要更加注重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倾听他们的心声,满足他们的基本诉求。为此,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著名的差别原则。差别原则的主旨是要增进最不利者的利益。这一原则是为了挑选出最不利者这种特殊地位来评判社会制度正义与否,如果存在平等公正的制度结构,那么,在保证境遇较好者的较高期望的同时就应提升最少获利者的期望。这种差别原则就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安排得“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11](P302),制度要向最不利者倾斜,“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这些基本善的部分或全部的不平等分配对最不利者有利”[11](P303)。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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