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生态的互动:当代中国的环境政治过程(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雷俊 发表于:2015-11-06 11:14  点击:
【关健词】国家-社会-生态,环境政治过程,环境利益
当代中国的生态建设更多地依赖于国家建设,而较少受社会建设的影响。在国家﹑社会和生态三者之间,国家居于主导地位,社会与生态处于从属地位。生态建设的质量直接取决于国家建设的水平,社会力量更多地是通过影响

  当代中国的生态建设更多地依赖于国家建设,而较少受社会建设的影响。在国家﹑社会和生态三者之间,国家居于主导地位,社会与生态处于从属地位。生态建设的质量直接取决于国家建设的水平,社会力量更多地是通过影响国家的活动进而推动生态建设。在这一国家社会生态之间的相互关系中,生态与社会自身也在不断地发挥作用,生态问题的产生和解决对国家政治体系和能力的建设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市民社会的发展也在逐步考验着国家政治制度的弹性。国家、社会、生态三者之间的互动关联直接体现在环境政治过程之中,环境政治过程的运作正是在国家﹑社会与生态关联互动的背景下展开的。
二、国家-社会-生态关系中的环境政治结构与环境利益博弈
当代中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令人担忧。虽经过多年治理,但环境状况的总体恶化局面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环境恶化的原因固然多样,但僵化落后的环境治理体系和低效的环境治理能力是重要诱因,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当下中国环境问题本质上是一个政治问题。因此,厘清当代中国环境问题的政治过程显然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从结构上来看,环境政治过程是以环境为核心议题的各环境主体在环境政治系统过程中进行利益表达和综合的一系列活动。在环境政治结构中,参与这一过程的主体包括个人和团体,其中团体是环境政治过程的主要参与者,按照团体属性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政治性团体、经济性团体和社会性团体。
当代中国参与环境政治过程的政治性团体包括政党、政府和政治性社团,其中中国共产党和政府是核心团体。依据宪法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在环境政治过程中,党主要是宏观上的领导,党通过合法途径将自己的主张转变为政府的政策以及法律法规,例如在党的十八大上,党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由传统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位一体转变为包括生态在内的五位一体,党通过将生态建设提高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思路,明确了其在生态领域的诉求,即保障全体民众的生态利益。
政府在环境政治过程中的作用更为直接,具体手段包括环境政策的制定、环境立法的推动、环境教育等等,特别需要提出的是,当前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主要是政府主导的行政性立法体系,国务院及各级政府的环境法规和规章是环境法律体系的主体部分。各类环境政治主体的利益诉求都集中到政府的环境决策等活动之中。政府内部对于环境政治过程的参与形式和力度并不相同。一般来说,中央政府负责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地方政府负责制定本地方的环境法规和政策以及执行中央的环境法规。由于中央和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存在着冲突的一面,因此,在参与环境政治过程中,个别地方政府往往会选择性执法,甚至牺牲环境利益换取经济利益。
当代中国的经济性团体大体上可以分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国民经济的命脉掌握在为数不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手中,这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直接通过体制内的渠道向上级反映自己的利益主张,在环境议题上节能减排和排污权交易等是这些国有企业尤其是能源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关注的重点问题,由于经济转型的难度较大,这些污染企业的利益与环保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张力,因此这些企业极力向上级政府或者环保部门反映自己的利益关切。环保行业的民营企业主要通过向政府争取环保优惠措施来保障自身利益;污染类的民营企业借着政府招商引资的需求,往往在环保这一块与地方政府达成妥协,个别地方政府默许这类企业的存在。此外,民营企业家还往往利用个人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身份提交相关议案,影响政府的环保措施。
环境NGO是参与环境政治过程的社会性团体的主要组织。我国环境NGO的活动主要表现为环保宣传、教育以及影响来配合政府的环境决策。“自然之友”的“自然讲堂”项目就是环保宣传和教育的典型事例。环境NGO通过专业的环境知识给予政府在制定环境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监督环境政策的执行。在环境抗争这一领域,目前环境NGO的表现并不突出,例如在宁波PX项目中,环保组织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普通民众个人参与环境政治过程的方式主要包括参加环境听证会、环境诉讼、参与调解和环境抗争。环境听证会主要是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项目上马时开展的环境影响听证会,民众个人通过这种形式向政府反映自己的环境利益诉求,2006年3月开始生效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更是将公众意见的收集列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步骤,并规定了听证会座谈会的具体组织形式。环境诉讼主要指的是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涉及到环境污染类的诉讼,如2005年的福建屏南污染诉讼就是当地民众在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通过集团诉讼的形式迫使当地化工厂停止侵害并作出赔偿。调解包括行政调解、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节委员会调解,通过公权力机关的居中调节,民众与污染方达成妥协,《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环境纠纷的调解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环境抗争则是一种体制外的参与方式,民众通过集体散步乃至暴力抗争等形式对政府施压,向政府表达其利益诉求,如在PX抗议活动等邻避活动中,民众常采取此种形式向政府施加压力。
在环境政治过程中,各主体之间围绕着环境利益的分配进行着利益协商和博弈,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环境利益关系。政府与企业在环境利益上存在着一致的一面,也存在着潜在的冲突。环保类企业的发展符合政府公共环境利益的诉求,对这类企业的发展政府给予了较大的支持。污染类企业的发展以牺牲公众环境利益为代价,这与政府公共利益捍卫者的身份相冲突,政府也制定了各类环境法规对这类企业的污染进行处理,但是由于这类企业往往是利税大户和就业大户,其在当地经济发展过程中影响较大,因此个别地方政府反而在GDP增长的压力和诱导下与污染类企业形成利益同盟,共同抵制上级政府的环境政策。而中央政府对于大型污染类企业比如钢铁企业和煤炭企业更多地是要求其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对这类企业能够进行制约的环境税尚未设立,污染排放交易制度尚不完善。

        二是企业与民众之间的环境利益关系。在环境利益分配中,企业与民众之间存在冲突。目前中国的经济转型尚未完成,污染类的工业企业仍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这类企业在选择建厂地址时普遍遵循成本最小和抵抗最小原则,因此没有考虑当地民众的环境利益,结果民众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之下,往往采取群体性事件的方式向政府施加压力,各类邻避运动即是此类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典型形式。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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