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生态的互动:当代中国的环境政治过程(4)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雷俊 发表于:2015-11-06 11:14  点击:
【关健词】国家-社会-生态,环境政治过程,环境利益
第二,国家与社会环境利益的分配格局是当代中国环境政治过程中强国家-弱社会局面形成的重要原因。从宏观上来看,当代中国环境利益的分配中,政府居于主导地位,社会组织的环境利益所占比重较小,这一分配格局的形成

         第二,国家与社会环境利益的分配格局是当代中国环境政治过程中“强国家-弱社会”局面形成的重要原因。从宏观上来看,当代中国环境利益的分配中,政府居于主导地位,社会组织的环境利益所占比重较小,这一分配格局的形成有着现实原因:一方面,政府作为公共利益代表,在环境利益的分配中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社会力量所代表的部分环境利益诉求难以与代表整体环境利益诉求的国家进行对抗;另一方面,与社会力量相比较,国家在环境事务中有着更大的话语权,可通过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确保其环境利益的实现,而社会力量的资源动员能力显然难以支持其进一步扩大环境利益愿望的实现。但是,社会环境利益也绝不能被忽视,因为当代中国环境问题的治理需要多元主体的参与,社会力量的参与对于环境问题的解决意义重大。在环境治理过程中,政府管制、排污权交易、志愿协议等手段近些年来得到重视,这些手段对于环境绩效的提高有着较大的意义,能够促使我国环境政策的科学性得到提高,但是,环境政策的民主性更为重要,政府在环境问题上对民众负责、民众在环境问题上能对政府进行制约则是中国环境问题解决的关键所在,如果缺乏这种制约机制的建构,那么不管是政府管制还是排污权交易等环境治理手段都难以真正落实,环境污染恶化的局面也难以得到彻底扭转。因此,社会环境利益的保障不仅事关社会主体自身的发展,更关系到国家环境治理绩效的提升,但是社会环境利益不能突破国家环境利益的框架,国家环境利益之下的社会环境利益的发展是导致环境政治过程中强国家弱社会局面存在的重要原因。 

   第三,日益增长的个体环境利益诉求与其实现机制不畅之间的矛盾是环境政治过程中个体采取环境抗争形式的内在原因。随着公民环境保护意识的觉醒,公民个体的环境利益诉求日益增长,然而现实的公民环境利益实现机制难以满足这一利益诉求的要求,特别是司法渠道不畅制约了民众参与环境政治过程。在环境纠纷和冲突加剧的情况下,环境诉讼类案件却依然较少,最终形成民众环境权益得不到保障、环境纠纷日益增多,而环境诉讼数量却依然未成比例增长的吊诡局面,究其原因就在于环境诉讼普遍存在着“立案难、取证难、判决难、执行难”的困难,民众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环境维权,因此宁愿采取上访、群体性冲突等形式表达环境利益诉求。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使得公民个人和非政府组织难以进行诉讼,而目前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对于环境纠纷受理的门槛过高,最终导致民众和社会组织难以通过司法途径保障自身环境利益和公共环境利益,进而参与环境政治过程。
第四,国际环境利益的一致与冲突是当代中国环境政治过程中国际因素作用的内在原因。环境问题不仅是民族国家一国内部的问题,也是关系到多国甚至全球的国际性问题,比如跨国河流治理、生物多样性问题和全球变暖等。跨国环境问题的治理需要多个民族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相互协作,这种相互协作不仅仅涉及环境治理技术的交流,还包括环境治理协作机制的建设。这种协作治理机制的建设需要相关民族国家和地区就共同关心的环境问题进行合作,合作的背后是国际环境利益的一致。正是因为存在着共同的环境利益,各个国际主体之间才能进行环境事务的协商与合作。然而,国际环境事务中还存在着冲突的一面,在国际河流治理、全球大气治理等事务中,各个国际主体间进行了长期博弈,达成了包括《京都议定书》在内的一系列国际环境公约,但有些国家却始终未承诺遵守《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排义务,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生存和发展权利未得到应有的保障。区域和全球环境事务的协作给中国环境利益的维护带来了便利条件,同时国际环境义务也对中国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在中国环境政治过程中,政府必须承担相应的国际环境义务,在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指导下,捍卫中国应有的发展权利和环境利益。
四、当代中国环境政治过程的优化路径
我国早已进入风险社会,以环境利益冲突为代表的群体性事件频发早已引起整个国家与社会层面的广泛关注,而决定这一集体行动总体性质和走向的最为重要的因子就是政府在这所谓“集体性事件多发期”中所展现出来的对此类集体行动的制度化能力 〔9 〕301。当代中国环境政治过程内在蕴含着环境利益竞争的紧张关系,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时有冲突,在这一环境政治过程中,弱势群体的环境利益亟需制度保障,与发达国家相对的国家环境利益和发展权利也同样需要拓展,只有对环境利益进行系统的优化和重组,才能实现环境政治过程的良性发展。笔者认为,以下措施的采取不失为当代中国环境政治过程的优化路径。
第一,依法规制政府环境行动,牵住环境政治过程优化的“牛鼻子”。我国环境政治过程中政府的权重过大,但这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不管是自由主义的小政府,还是福利国家的大政府,关键在于政府是否是一个负责的政府,民众能否通过有效途径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当代中国环境政治过程就是一个环境利益表达和实现的政治过程,在这一政治过程中,政府处于利益综合者的特殊地位,确保政府的自主性,使其对民众负责,才能确保环境管制、排污权交易等措施的效果落到实处,也只有依法规制政府环境行动才能确保政府不为利益集团所绑架,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依据亨廷顿政治制度化适应性﹑复杂性、自主性、内聚力的标准 〔10 〕11-18,以政府为核心的环境制度建构任重道远。依法规制政府环境行为要求在既有的制度框架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各级人大代表逐步专业化,使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联系常态化,充分保障各级人大代表包括质询权在内的各种权利,使其真正做到监督政府,对政府进行制约,使各级政府的环境行为限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避免非法侵占社会和个人的环境利益。2015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对环境税收的纳税主体、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征收管理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这一举措对于下一步开征环境税﹑规范政府环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大力推动环境NGO等社会组织的发展,增强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事务中的话语权,切实保障社会环境利益的实现。环境NGO是环境政治过程的重要参与者,是环境治理的重要力量,赋予环境NGO更大的自主权和发挥空间,有助于优化环境政治过程。环境NGO的发展要求政府在环境NGO的设立、活动等各个方面予以支持,破除环境NGO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环境NGO的专业水平和志愿精神,克服传统第三部门失灵的内在缺陷,同时加强其与国际环保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环境NGO的发展不仅要求其推动政府环境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的提升,而且要求其能够对政府以及其他组织的某些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进行实质性监督,这将是未来环境NGO发展的重要趋势。(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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