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与公正之博弈:互联网时代的“媒体审判”析论(4)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罗许生 发表于:2015-12-30 11:46  点击:
【关健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第四权力”;媒体审判;舆论监督
四、规制路径: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属于同位阶的权力,本质上具有相通性,但由于现阶段我国对新闻自由的定位角色不清晰,导致二者边界模糊。当二者存在冲突时如何选择设计国家权力的配置

四、规制路径:“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属于同位阶的权力,本质上具有相通性,但由于现阶段我国对新闻自由的定位角色不清晰,导致二者边界模糊。当二者存在冲突时如何选择设计国家权力的配置问题,当下中国应加强司法公开,打破司法的神秘性,更加关注新闻自由,将新闻自由确立为位阶更上的权力。没有新闻自由,就没有司法公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腐败盛行源自司法不公开,而不是司法不独立。
1“媒体审判”的规制模式选择。纵观世界各国关于“媒体审判”的规制主要有三种模式可资借鉴: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新闻自由优先的规制模式。美国侧重对媒体报道权力的保护,但对新闻自由的限制条件较为严苛。通过藐视法庭罪、变更审判地点、延期审理等司法程序防止媒体干预司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欧文·西蒙茨谋杀案时总结出限制新闻报道的三条标准:确实存在关于案件的密集的广泛的报道;限制媒体报道对维护案件公正审判确有必要;对媒体权力的限制能够有效防止相关人员对案件的干扰。[9]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司法独立优先的规制模式,英国侧重对司法权威的维护,对媒体报道司法的权力限制较美国更为严格。三是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的人格权优先的规制模式。这种模式其重点并非规制司法不公,而在于考量媒体的不公正报道是否对犯罪嫌疑人个人生活造成不利影响。[11]
2中国语境下的“媒体审判”规制。当下中国的“媒体审判”有别于西方,在“转型期法治”的时空语境下,“媒体审判”具有独特的中国特质:运作方式的多维性及舆论监督与传播功能的双面性。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的影响不像西方直接,往往是通过间接产生作用的,由媒体报道发动舆论,通过舆论影响司法或被学者形象地称为“媒体影响领导,领导影响司法”的方式。同时,媒体不仅传播知识,还具有监督司法之诉求。而司法机关往往抗拒媒体宣传,由此导致司法与传媒之关系在中国语境下更为复杂。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和《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尝试为司法与传媒关系协调提供规范基础。最高人民法院煞费苦心之努力被很多学者质疑为违宪,究竟是媒体监督司法还是司法监督媒体。西方由于司法制度支撑条件的成熟,反对媒体监督司法的提法,而在中国则可能反其道而行之,司法独立的制度环境不够理想,通过媒体监督显然是一种促进司法公正的方式。
司法与传媒关系如何协调?是照搬国外,还是在现有制度框架下重新审视?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合理的处置方式应该是在吸收国外成熟经验,承继现有制度基础上进行重构与整合。从理念上看,要确立新闻自由的更高位阶地位,虽然从宪法上讲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属于同位阶的权力,但新闻自由较为脆弱,难以实现有效博弈。制度上,应当整合现有制度,确立认定规则,特别在互联网时代司法如何对待传媒问题上。对媒体失实、不当报道损害司法利益的通过公益诉讼程序,而对于媒体侵权损害当事人的行为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加以救济。行为上,通过行业自治实现新闻媒体自律。言论自由也应有限度,新闻自由并非意味着媒体一定要与政府对峙,“在一个自由而又负责任的新闻界里,新闻人员像其他人一样需要审慎 ,不要以损害别人的自由来实现自己的自由。”[12]通过构建新闻职业伦理规范,使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自恰,实现合作共赢。
五、结语:公平与正义的追求——法院与媒体殊途同归

  正如两位美国学者所言:“限制新闻自由就是限制民众对司法的监督……新闻界守护着公正的门户,守护着司法公正这座大厦本身,对于通往司法不公的各种暗道进行阻扰,避免司法权力受到行政当局、社会团体、检察机构的压力,致使司法的殿堂成为审判交易室。” [13]新闻自由是公正审判的主要社会保障之一,而公正审判也为新闻自由提供重要的保证。马克思说,“新闻出版就是人类自由的实现。”杰斐逊说,“没有新闻自由就没有其他自由。”弥尔顿则称新闻出版自由是一切伟大智慧的母乳。富兰克林·罗斯福将新闻自由当作人类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缺乏法治传统、各种利益日益多元化的中国,对于新闻媒体应该持有更加宽容的态度。虽然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公民的新闻自由权利立于宪法轨道上,然我国宪法实施机制欠缺,宪法权利保障功能不彰之现实凸显新闻自由权之脆弱,动辄给新闻报道贴上“媒体审判”的标签,以“媒体审判”为由干预新闻自由,无异于因为嫌其哭闹而扼杀一个新生的婴儿。

         基于“嵌入式司法”的结构定位,我国司法不可能完全脱离党委领导下的主流媒体监督。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是“权力制约权力”理念在我国的实际运作体现。在民主政治社会,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是国家最基本的价值追求,两者不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在保护基本人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一终极目标上,二者是一致的,公正审判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新闻自由的目的在于媒体报道自由满足公众知情权,促进社会公正。追求目标的一致不能否认二者实现道路的巨大差别。司法制度的内部装置程序应确保法院独立于外部干扰因素,确保双方当事人受到中立裁判。媒体报道是以司法独立为前提的,只有在司法审判出现偏差,公正缺失的情形下,媒体才能介入。媒体报道仅仅是通过外部推力实现司法公正,过于倚靠媒体的监督功能,侵入司法内部程序,会导致“媒体审判”反而侵蚀司法公正。信息传递迅捷的今天,更应区分媒体的传播功能与监督功能,让新闻媒体回归真实本质,在新闻自由与司法审判之间真正做到“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注释:
①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很多,参见张英霞:《“媒体审判”的防治》,《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朱健、王人博:《“媒体审判”负面效应批判》,《政法论丛》2006年第6期;徐阳:《“舆情再审”:司法决策的困境与出路》,《中国法学》2012年第2期;黄俊华:《媒体审判与审判媒体:媒体引导公众舆论的理性反思》,《新闻界》2012年第5期;庹继光:《“媒体审判”:防卫性权利的异化》,《当代传播》2010年第5期。罕见的反对声音见周泽:《“媒体审判”、“舆论审判”检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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