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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我国可转债定价模型(9)

时间:2010-02-01 11:46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闻岳春1一,邱小平 点击:
如金鹰转债、山鹰转债等 ) 。由于转债的利率较低,投资者如果 持有到期 ( 此时所含期权的价格归零 ) ,时间成本无法得到补偿。利息补偿条款可以部分弥补投资者的时间 成本。 2 .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这是最具中国
  如金鹰转债、山鹰转债等)。由于转债的利率较低,投资者如果 持有到期(此时所含期权的价格归零),时间成本无法得到补偿。利息补偿条款可以部分弥补投资者的时间 成本。

2.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这是最具中国特色的转债条款。转债持有人一般在发行结束日起6个月后 可以开始转股。但当股价大幅下跌,为了让持有人免于回售而继续持有转债.发行人一般会向下修正转股 价。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的触发条件一般设计得比较宽松——只要正股股价下跌到转股价的85%~90%, 发行人就有权提出转股价向下修正的议案。但一般情况下,发行人不会轻易提出修正议案,除非正股股价跌破回售条款的触发比例。

3.回售条款。回售条款的设计是为了保护转债持有人的利益。但是。转债的回售条款一般比较苛刻。目前大多数日,转债都将回售的条件设为“正股股价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转股价的70%”,因此, 在转债触发同售条款之前,必定先触发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一般情况下,一年只能回售一次。也就是说, 理性的转债发行人在一年之内只有一次向下修正转股价的动力。不过前提是,转股价修正前(预案已公告) 先让正股股价触发回售条款。这样转债持有人不会选择同售,除非同售价比较高。当然也有转债发行人比较谨慎,在未完全满足回售条款时。就提出修正预案。

4.赎回条款。赎同条款的设计是为了保护发行人的利益。在大多数情况下,我国转债发行人行使赎回权并不是真正想回购转债,而是想借机迫使持有人转股。目前大多数町转债都将赎回的条件设为“正股股 价连续30个交易日内至少20个交易口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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